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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用自我评价总结

工商信用自我评价总结



工商信用自我评价总结

  一、信用概述

  (一)信用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用解释为: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活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一方以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财、物或服务的能力。信用的根据是获得财、物或服务的一方所做出的给付承诺。如果受信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清其应允的货款或者贷款,受信方就是守信的,否则就失信了。如果一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的信用交易频繁,经常取得多家授信单位的信用,并对于所有授信单位都信守承诺或者合同,这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就在社会上信誉卓著。

  (二)信用分类

  1、信用按照授信的主体分类,分为:

  (1)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企业,或生产厂商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企业的信用。

  (2)银行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其主要目的是补足企业或个人营运资金的不足。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

  2、信用按照受信的主体分类,分为:

  (1)个人信用:产品厂商、零售商、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用于购买商品或借款。如:消费者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住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时,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

  (2)企业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的信用,主要用于购买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如:部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长期贷款。

  (3)公共信用:政府机构为完成政府职能,而获得的信用。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赊销过程中,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到期不付款(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造成货款拖欠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在贷款过程中,信用风险指借款者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可能性。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内部与外部原因:从内部原因分析主要有:所掌握的交易对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没有准确判断;对交易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缺乏了解等;从外部原因分析主要有:交易双方产生的纠纷;交易客户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交易对象蓄意欺诈等。

  (四)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指由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信用交易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信用制度可分为个人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制度。

  二、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信用制度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

  (二)个人信用制度内容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

  1、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规章。

  国家出台的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数据库,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全国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

  3、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下列两个子系统构成:

  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个人身份数据、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和个人社会信用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学历、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个人金融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透支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担保等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个人社会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业变动情况、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个人纳税情况、个人消费偿付情况等记录。

  特别记录主要包括: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偷漏税、逃废债、骗保等不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即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各司其职的原则登记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标准,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是指有关执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增加其信贷融资额度,对严重失信或者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处理;同时,执行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约束制度。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作用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以发达的信用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为基础。发达信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极致”到个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企业、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个人信用不良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生受害,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

  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

  目前,我国正大力提倡信用消费。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发了多项促进居民信用消费的政策和措施,各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个人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一方面诚实守信者的个人信用资源得不到社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承认;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商业银行难于对个人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管理,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

  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

  我国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等政府部门和机构掌管着大量社会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是个人资信的基本素材。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些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实现共享,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许多有价值、相互关联的信息在各部门相互分割的职能活动中被忽视了。如果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和管理,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渠道实行综合利用,将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如商业银行根据个人资信状况可以迅速决定是否贷款并自动监督贷款使用和收回,法院可以全面衡量涉案当事人的信用情况等。

  (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1、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止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2、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3、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1)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

  (2)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而言,各商业银行已在全国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11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承,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4、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为落实《国务院信息办关于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有关个人征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任务”的要求,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

  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上述信息的目的,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从信贷活动的源头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以及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5、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信息的使用。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其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另外,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使用方面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随着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依法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社会对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询服务。

  6、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就是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信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告诉商业银行 “您是谁”。提醒个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个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个人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个人在银行的贷款信息:个人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是否按时还款等信息。个人的信用卡信息:个人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个人还款的记录等信息。个人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个人的信用报告。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以上信息外,个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个人的社会保障信息、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五)个人信用评估

  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是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个人信用评估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把握个人信用的特点,明确个人信用评估的重点。个人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一样,其目的主要是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个人信用评估的实质是判断被评估人是否愿意诚实守信和是否有能力诚实守信,即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因此,个人信用评估要以这两项为基本内容,而个人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信用意愿,可见,个人信用评估应侧重于个人信用意愿方面内容的分析。

  2、结合个人信用评估的特点,建立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估指标的选取及其权重的设定。根据个人信用评估的重点,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应包括信誉指标和价值指标这两大类指标。

  (1)信誉指标。信誉指标包括个人自然情况、就业情况及个人公共记录。个人自然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婚姻状况、健康情况、户籍情况等方面;就业情况包括就业单位、单位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行业发展前景、职务、职称、工资收入、工作年限等方面;个人公共记录包括政府、法庭和银行记录等方面。

  (2)价值指标。价值指标包括个人帐户信息、个人资产信息、个人收入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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