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引反思
大学扩招以来,毕业生“就业难”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中,法科毕业生的处境显得尤为尴尬。自2002开始,其就业率一直低于平均水平,甚至在近期的一项统计中,2009年法科就业率已滑至末位。毕业的夏季,本应是一个意气风发的全新起点,但却再次笼罩着一层阴影。但我们没有理由怨天尤人,相反,我们有责任对我们的法科教育进行深度反思;同时,这也是一个改革的良好契机,因为我们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编者按
上海交大“三三制”改革设想
所谓“三三制”的具体概念内容,是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三年结束之后,从第四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适才适性者(除本校优秀本科生外,还接受一流法学院的个别推免以及通过统考的生源)连续接受三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
□季卫东
在20世纪末,中国综合性大学法律院系共有240余所,十年之后就激增至630余所。如果把5所政法大学也计算在内,法律本科毕业生总数已经由 2000年的大约4余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将近20万人。如此迅速的规模扩张已经引起三大问题。第一、名不副实,存在大面积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二、供过于求,具体表现为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自2002年起就低于平均水平,甚至滑至末位。第三、用非所学,已经就职的大多数人都在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如果这样尴尬的局面不能尽快扭转,法学教育就将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
变化,在2009年已经开始。首先表现在容许法学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政策变化上。接着很可能出现如下多米诺骨牌效应:作为法学本科“二传手”或短训班那样的法律硕士将逐步式微,各类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将改进或刷新,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概念将进入公共话语,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比例关系将重新调整,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将自然地压缩办学数量,在把培养的重点转移到应用型人才方面的同时将必须设法确保学术型人才的来源,等等。这一系列变化势必伴随着各种难以避免的代价和压力,因此相应的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审慎筹划、稳健推行、协调步伐。
以法律硕士向法学本科毕业生开放为契机,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正在迈进新阶段,力图切合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力图应对全球化制度竞争的严峻挑战。为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教育目标也应该及时地进行调整,在确保学术空间的前提下,逐步把重点转移到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方面,培养一批富于正义感与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政法精英人才,造就大量的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迄今为止,各个法学院已经陆续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正在尝试一些创新举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从2008年9月起开始酝酿“三三制”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在2009年5月初步形成基本共识并得到校方领导层的大力支持。按照预定计划,将从2010年起开设一个三四十人规模的“精品班”,通过遴选程序确保优质生源、按照国际标准调整课程设置、大力改进教学方法、进行追踪式职业规划、提供施展才华的充分机遇等一系列措施,力争把专业化的理念和“培养一代伟大法律家”的目标落到实处,尽量避免一哄而起大跃进的流弊,避免法学教育改革再次流产。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本硕博贯通的长期培养方式防止学术型人才后继乏人。因此,我们打算做的整体工作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本硕连读,打造新式‘南洋特班’;硕博贯通,陶冶未来法学巨匠”。
所谓“三三制”的具体概念内容,是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三年结束之后,从第四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适才适性者(除本校优秀本科生外,还接受一流法学院的个别推免以及通过统考的生源)连续接受三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也就是说,读完法律本科大三的学生中,倾向于到企业或者政府就业的学生,将继续在现有的体制下接受四年的法律本科训练;而另一部分准备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遴选和甄别的手续,从四年级就开始转入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轨道。之所以不采取“4+2”的便捷方式,目的是(1)避免第四年级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节约法学教育的社会总成本;(2)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更精深、更充实;(3)为实务训练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结果是用六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精英型法律人才。
如何相应地改变课程设置?基本设想是:法学院的四年制本科教育必须提供多层多样的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可选择性,并在最后阶段开始分流;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三年期间则必须逐步采取统一的标准化教材和教育方式。这意味着在“三三制”之下,前三年采取多元化教学菜单,后三年采取统一化教学菜单,对主要专业课程采取反复涂染、逐步深化的培训方式,并加强对话式教育和有计划、有步骤的实务训练。在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室授课方面,应该改良或加强的重点如下:扩大选课范围和提供法学前沿科目、促进教研的国际化水准、提高综合性论述能力(包括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和精深化、基本主张的严密论证、案件的细致分析、限时事务处理的技巧、说服力等方面)。在实务培训方面,拟通过实践教学专任教师与实务界兼职教授分工合作,形成判例教学法(第1学年)、模拟教学法(第2学年)、诊所教学法(第3年)的“一条龙”体系(参见图1)。
如何让师生感觉到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性,防止诱因不足?特别是要解决对任何一个法学本科生而言都不能忽视的就业成本和出路问题。众所周知,按照现行制度,法学院本科生在三、四年级就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了。假如司法考试合格率像日本曾经坚持的那样压得很低,只有2-3%,那么只有极少数非常自信的学生才在本科阶段参加司法考试,不会对教育现场产生太大的影响。但目前中国司法考试合格率已经达到20%以上,跃跃欲试的本科生会不在少数,其影响就不能忽视了。如果过早地由司法考试一点定乾坤的态势不改变,法学教育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本科四年级比较轻松地通过司法考试,拿到资格证书可以尽早就职,谁还愿意付出更大的代价去接受什么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这样一来,试图改进教学效果的制度化努力就会因为成本提高而失去动力。这样严酷的现实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
然而辩证地看问题,正是在司法考试合格率迅速上升与法学本科生就业率不断下降的隙缝里,一种新的认识必然会萌生。这就是:仅靠本科毕业证和司法考试合格证并不能担保职业前程,从此以后的法律服务市场机制将从“机遇的竞争”转向“技能的竞争”,真才实学方能构成安身立命之本。尤其是在国际化的开放性环境里,国内的评价指标必须接受横向比较的检验,自我娱乐般的证书游戏也不再具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这样的趋势必将增强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现实可行性。何况很多法学本科生在司法考试合格后并不去马上就职、继续在研究生院攻读更高学位的事实也已经证明了研究生阶段法律职业教育的存在价值。
剩下的问题只是:第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不要在大学的研究生院进行?第二、大学的研究生院有没有能力进行实务训练?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一谈应用型人才就以为只须多让法官、律师给学生讲课,或者把学生放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去自由实习,这种单纯经验主义的主张是对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极大误解甚或歪曲,迟早会给中国未来的法制发展带来不良后果。由于中国采取成文法体系,事实上一直在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继受和学说继受,目前又面临激烈的国际制度竞争,所以有必要大力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学识水准,有必要大力加强大学研究院的体系化教育功能。为此,也需要对院校的师资、教材、授课方式、实务培训技术等进行调整,并且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互动与合作。我们相信,只要课程设计得当、训练操作得法、教员选择得人,“三三制”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一定能成功(参见图2)。
由图2上的规划可以看出,这样一个综合性的知识学习和人才塑造过程显然不同于经验主义对“应用型人才”的简单、肤浅的理解。因为应用型人才指的不是所谓的“会办案子”,至少它的核心不在于此,相反,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公民,作为受过科班训练的法律从业者,其必须以自身的法律技艺和学识涵养超越一般意义上的、为人诟病的“法律人”。简单地说,就像科班出身的京剧演员一样,“吊嗓”“劈腿”等基本的技艺训练之成果将使其受用终生。深而言之,只有当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看法不再流于肤浅和贫乏之时,我们对于诸如民族国家、法治、正义等问题的理解才能更为深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将从2009年下半年起启动筹办精品班的准备工作,把2007级法学院本科生将作为首批遴选的对象。预定在2010年5月开始选拔优秀生源进入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第一年度,提前选修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和享有接受特定科目教育的机会,到2011年9月试点班学生将通过免推或统考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参与其事的师生们正在着手从事一项改变历史、创造历史的伟大实践。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存在试行错误和挫折,但我们相信,只要朝着理想的目标坚持不懈地迈进,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就一定能到达“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的妙境。
课程设置要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
□刘凯湘
中国当下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可谓纷繁复杂,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设置是其中很值得讨论和思考的一个问题。
就笔者在法学院从事教学二十余年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大体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公共课,或称全校公共必修课,如外语、体育、政治理论等,通常占学生四年全部学分的25%;第二类是专业必修课,即由法学院自己开设的、每个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专业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通常有16门课程,约占全部学分的40%,第三类是选修课,约占全部学分的35%。此外,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占约5个学分。
上述课程设置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和质疑是:此种学院式的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不适应实际需要,学生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诸如法官、律师的工作,而且很多课程的知识根本用不上。对这些质疑,需要作出妥当与理性的解释和回应。
首先,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到底有多大的自主权?全校公共必修课的课程门数与学分如果不减少,法学院想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所作为就几乎是举步维艰的,但欲与校方商榷公共必修课的“减排”又几乎是与虎谋皮。所以,法学院只能在首先扣除25%的公共必修课的范围内琢磨课程设置的改革。而在剩余的75%当中,又有40%是不能动的,即专业必修课,被称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钦定”的。这样,法学院真正享有自主权的“自留地”也就限制在35%的选修课上。当然,对于专业必修课,在课程名称、学分分布、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法学院还是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的,关键看如何利用。
其次,如何看待所谓的学院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包括课程设置)?依笔者之见,学院式的教学安排与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体制、司法适用、法律思维等均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法律与法学自身的知识特点决定了理性、逻辑、概念的重要性,而法律的普适性也要求法律执业者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这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如果没有学院式的教学安排是几乎无法达致的。
就此而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教育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理念与历史传统的差别。以法律条文的体系化为特征的大陆法决定了传授和学习此种法学的方式必须以理性的推理和概念的演绎为核心。与此相对,普通法本身是一种判例法,其所要求的学习如何在遵循判例的基础上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实现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的教育目的却又是相同的,即以知识训练的方式为未来的法律共同体造就共同的知识和思维背景。
就“钦定”的十六门法学核心课程而言,公允地评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传统法学与当代法学有大体适当的兼顾与平衡,并且考虑到了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与理论素养。如果没有诸如宪法、法理、民法等基本法律学科的法学知识传授、法学原理阐释、法律思维培养、法治精神培植,何以向法律职业部门提供合格的从业者?而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学院式的教学体制与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和律师,在我国还包括检察官、基层司法工作者,广义一些还包括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等,都应当接受这种较为严格的学院式教学训练,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立足的、具有独特职业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思维。
据说,现在全国大约有650家左右的法学院,包括许多工科院校、医学院校、农林院校、外语院校也十分钟情于法学教育,纷纷办起了法学院,而且不少刚上马的法学院雄心勃勃,招生规模比老牌法学院还大,甚至师资不过十几个人的法学院一届本科生招生竟然超过200人(像拥有近百名教师的北大法学院、人大法学院一届本科生招生也不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法学专业必修课进行统一的规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将来都是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学士,都从事法律职业,若他们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别,那就太玄虚了。
第三,如何看待法学院学生毕业后的适应性?其实,不管哪个专业,所有从大学校门刚出去的学生无一例外都会遇到如何把知识、理论等运用于实践中的问题,这正是他们的使命,也正是未受专门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职业群体所不具备的社会期待利益。再说得远一点,大学毕竟不是职业中专或职业技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不应当要求大学生一到工作岗位就能够立马像一个熟练工一样,这种不合理的期待不惟是对大学教育的误解,也是对专门人才成长过程与规律的误解。
第四,如何看待某些课程知识“无用”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
但是,以上理由绝对不能成为阻碍法学院教学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改革)的借口。本人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是:
第一,在已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了十多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学分已经占到全部学分接近一半比例的情况下,法律职业者大体相同的知识背景、大体相同的职业素养已经有相当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再干涉法学院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等。
第二,专业必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都应当兼顾理论性与实践性,既不能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取代教师的理论阐释与逻辑说理,也不能一门课程由教师从头至尾讲下来。在“填鸭式”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向学生强调法律规范的存在环境、司法适用的影响因素、每一案件的个性化、经验与逻辑在处理案件中的交互作用等内容尤为重要。
第三,应当允许不同的法学院有自己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面的特色。例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开设更多的选修课甚至是必修课,诸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期货法、合同法等,为公司、金融管理等商事主体或管理部门培养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形成自己的招生、教学、就业体系。
第四,为弥补学院式教学模式之不足,增强学生的职业实在感,缩短学生从书本到实务的适应过程,应当扩大法学诊所教育的课时,增加诊所教育的学分,并且,法学院应当增大对诊所教育的投资,包括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增加诊所教育的场地、解决学生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需要出庭或参加其他活动的身份问题等。法学诊所教育最能帮助学生拉近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也非常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较快地进入职业角色。遗憾的是现在很多法学院把诊所教育仅仅作为一个形式,既不配备优秀的师资,也不帮助解决诸多的实际问题,使得诊所教育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
课程设置是整个教学的基础。毫无疑问的是,如果不能最终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就无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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