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不应"绕着困难走"
今年年初,《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被放在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中的第一位,这部法律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日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专访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著名社保专家郑秉文教授表示,计划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要想真正起到推动社保事业的作用,必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法律不能授权太多;第二,要借立法之机协调部门利益冲突;第三,要有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以破解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高低两难的困境。
从2006年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公开征求专家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在3年的时间内,郑秉文教授几乎全程参与了有关的工作。
授权太多就是“绕着困难走”
郑秉文教授首先表示,根据国际经验,经济发展最好和最困难的两个时期都是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好时机,因此今年是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好机会。
但是,他特别强调,一部好的《社会保险法》不能太空,否则会影响参保人的消费行为,从而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另外,《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例如,美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和遗属保险待遇支付”的规定就长达57页之多。因此,郑秉文表示,计划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不能像此前公布的《草案》那样,过多出现类似“由国务院规定”这样授权的条款。
在今年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明确授权的条款达9项之多,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办法和征收机构等许多重要问题,由于起草者无法落笔,难以决定,只能“推”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郑秉文告诉记者,这类“授权条款”虽然在许多法律中都能看到,但《社会保险法》最大的特点是,它是全国统一立法,地方不应有创新,部门不应有特权,要步调一致。在这样涉及全体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中,如果授权条款过多,会带来诸多坏处。
一方面,将更多的`权力授权给各级政府,会造成社会保险的规定从中央到省、市、县,越往上越简单,越往下越详细,权力集中在基层政府,而各个地方在缴费水平、管理方式等许多方面的差异很大,会带来保险的转续更加困难等后果。
另一方面,通过授权条款这种形式,《草案》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这不符合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初衷。“制定一部法律,应该是做有效的制度安排以适应实际需要,至少能改造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清理其中不合理的地方。”郑秉文教授说,“不应只将已有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不能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采取‘绕着困难走’的处理方式。”
他表示,回避矛盾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为日后的改革增加新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的进步。“因此,如果不解决授权太多的问题,不通过制定法律解决现有矛盾,就出台《社会保险法》,可能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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