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晚婚假国家规定2017
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晚婚假国家规定2017,欢迎阅读参考!
2017年3月31日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顺产产假:158天;
陪产假:30天;
难产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产假: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2、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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