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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2017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想去吉林大学读书吗?吉林大学在2001 年被列入“985 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欢迎阅读参考!

  由于2017年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还没公布,下面是2016年吉林大学的录取分数线,仅供大家参考!

  2016年吉林大学理科分数线

高校名称 招生地区 考生类别 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省控线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浙江 理科 2016 本科二批 473 439
吉林大学 河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31 523
吉林大学 山东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48 537
吉林大学 江西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31 529
吉林大学 福建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73 465
吉林大学 安徽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52 518
吉林大学 浙江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630 600
吉林大学 江苏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374 353
吉林大学 上海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453 360
吉林大学 黑龙江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29 486
吉林大学 吉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64 530
吉林大学 辽宁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54 498
吉林大学 内蒙古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71 484
吉林大学 河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635 525
吉林大学 天津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99 512
吉林大学 湖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45 512
吉林大学 四川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45 532
吉林大学 重庆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613 525
吉林大学 海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698 602
吉林大学 广西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79 502
吉林大学 广东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67 508
吉林大学 湖南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588 517
吉林大学 北京 理科 2016 本科一批 609 548

  2016年吉林大学文科分数线

高校名称 招生地区 考生类别 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省控线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浙江 文科 2016 本科二批 505 462
吉林大学 河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1 517
吉林大学 山东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33 530
吉林大学 江西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71 523
吉林大学 福建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64 501
吉林大学 安徽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9 521
吉林大学 浙江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618 603
吉林大学 江苏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377 355
吉林大学 上海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454 368
吉林大学 黑龙江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52 481
吉林大学 吉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59 531
吉林大学 辽宁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4 525
吉林大学 内蒙古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48 477
吉林大学 河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621 535
吉林大学 天津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93 532
吉林大学 湖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1 520
吉林大学 四川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9 540
吉林大学 重庆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9 527
吉林大学 海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749 653
吉林大学 广西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93 545
吉林大学 广东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62 514
吉林大学 湖南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585 530
吉林大学 北京 文科 2016 本科一批 627 583

  吉林大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大学,简称为吉大;英译为 JilinUniversity,缩写为 JL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2699 号。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是 http://www.jl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机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以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为办学特色;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可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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