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
在广州工作的男职工有多久的陪产假期呢?下面yjbys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男陪产假国家规定,以便了解!
广东:陪产假15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男方陪产假15天,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这意味着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将原来独生子女父母的产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但母亲一方的自愿生育独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将取消,两相比较,母亲一方将减少产假20天时间。
现阶段的产假是这么放的。根据现行版本(明年1月1日按新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老版本产假构成中包括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这个假明天之后就没有了);晚育的,增加15天(这个假明天之后同样没有了)。
考虑到目前广州的女职工、女白领们几乎都属于晚育的范畴,按顺产计算,新规实施之前能够享受到148天的产假,在新规实施之后将浓缩到128天。当然,现在可以生二孩了,这128天的产假理论上是可以双倍的。
1、顺产9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奖励假80天。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所以综上所述,自1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广东省规定的产假至少178天。
另外: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广东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明确有晚婚晚育假。但是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未再规定晚婚晚育假,而是以奖励假80天来替代。
四、取消独生子女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明确取消第(五)项的独生子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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