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产假增加到最少178天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修改省人口计生条例决定。新的人口计生条例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产假增加到最少178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下午在广州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会议经表决任命周颖石为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厅长,任命陈秋彦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任命潘江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玉庭的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厅长职务,免去傅朗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郑毅生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免去王勇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主持会议,副主任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刘悦伦、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副省长何忠友,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各自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本次全体会议。
在结束会议的各项议程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新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隆重举行集体向宪法宣誓仪式。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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