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进军移动互联网现状堪忧
移动的互联网之中彰显出运营商的野心,然而运营商却在进军移动互联网中屡屡赢小利失大局,未来他们该如何转身,才能促成移动互联网拥有健康协调的生态链? 一直以来,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中都存在着种种的缺位和越位问题,现状和前景堪忧,一场“电信+互联网”的生态链革命亟待掀开,重构产业格局,理顺上下游企业位置关系。
目前,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互联网的7层服务业态中仍然像无首之师随意冲撞,其中哪层是运营商本应该着力打造从事,但却由于眼界问题没能看清而致使自身缺位该层?哪层又是运营商本不该进入,但是由于其急功近利而造成越位现象?
实际上,其中基础业务支撑平台和基础技术支撑平台都是运营商缺位的层面,而相反运营商发挥过多精力去进入互联网增值应用层面,为了十几亿、几十亿的蝇头利益,而荒废了可以创造数百亿、上千亿的市场层面。在未来,还是希望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企业们能够各司其职,在各自擅长的领域精耕细作,为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打造出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堪忧的现状
细观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现状,其中第1层“电信基础业务”是指电信运营商的固话和长话基本语音业务,属于其本职业务。第2层,电信增值业务则是指电信的各种话务套餐,但却与互联网增值业务极为不同。目前电信运营商普遍出现的越位问题,就在于业界对此尚未做明确区分,实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这两种增值业务,其中第一种电信增值业务由于是电信运营商的本行,所以能够从事;而另一种互联网增值业务则明显不适合电信运营商做,相反运营商应该通过发挥平台作用,来支持别人来做。因此,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运营商做完基础业务,想要做增值业务,这究竟对不对呢?这时就应该理智地考量运营商是要做何种增值业务。
第3层,互联网接入业务层,这也是运营商擅长做,也适合做的。第4层基础技术支撑平台和第5层基础业务支撑平台,都属于支撑性平台,为平台服务的平台。原则来讲都属于B2B2B,即这两个平台本身身份是B,他们同时都在为B2B、B2C、C2C们服务。基础业务支撑平台指支付、安全、认证等。基础技术支撑平台则指手机操作系统,PC机操作系统,搜索引擎基础技术、Linux语言等。
第6层的应用支撑平台层,实际就是ASP平台,具体就包括如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的企业,它的特点是层面上企业都是民营的,但是他们共同为ASP企业服务。这一层的企业不是做应用的,但是他们都作为应用的平台而存在。典型的就是阿里巴巴和淘宝,为别人提供平台,相当于是拉场子。这个平台与运营商所应充当平台的区分就在于,此平台是应用的平台,而运营商是为平台而提供服务的平台,且目前运营商的这种平台作用却处于缺位状态。
阿里巴巴在基础业务支撑平台中正扮演一个裁判员的角色,如裁判类业务支付、认证等是自己不直接做业务,但是给业务平台提供保证。目前,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业务支撑平台经常是混杂交织在一起的,典型就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淘宝和支付宝,这是两层业务,但实际上被做成一个企业集团了,这种情况在日后应该分离为好,否则就是长期处于企业集团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不良状态。
这其中支付相当大的业务就应该给银行和电信运营商,而当前国家政策在此领域是模糊的,但在管治条例里也有大致说明,即发行虚拟货币的人不能是从事具体业务的'人,如发生该情况就应该予以分离。如腾讯现在就处于一个裁判员和运动员不分的情况下,比如它在基础业务支撑层中做发行虚拟货币的业务(Q币),其实应该把腾讯中做发行Q币相关业务的部分剥离出腾讯才合理。Q币是用来交换道具和其他各种增值业务用的,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在此就应该分离。打个比方,如果像腾讯这么庞大的民营企业有天被迫倒闭,需要进行清算的时候,应该由腾讯负责来将所有的Q币兑换成人民币返还给民众,但若腾讯没有能力向所有民众进行偿还和兑换,就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局面,从中也显而易见在“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中将裁判员和运动员相区别的重要性。
制度上讲,“裁判员”是不能倒掉的,如国有银行是不能倒闭的,即使一旦银行出了问题,也会有国家财政接下来。但若腾讯充当了银行的角色,而腾讯本身作为民营企业是可以破产的,矛盾也随之显现。今天我们看腾讯尚如日中天,看不出任何矛盾,但若从国家角度想,就会清晰看出这两层业务的区别,银行角色和商店角色则应分属两家,如果两个角色由一家充当,就会出现混乱。腾讯现在就出现类似问题,如腾讯开始拿Q币当奖励去吸引客户,这就完全背离了其裁判员的身份,试想如若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而乱发货币会产生什么影响?
而此时区分两种业务的目的和意义并非针对腾讯抑或阿里巴巴,而是在针对电信运营商在此处的楚河汉界,探究其在此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实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企业的界限就在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业务支撑平台之间。
第7层,互联网增值应用层,实际上就是广义互联网应用业务,该层企业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包括过去的ICP、游戏、电子商务这些具体的业务。凡是B2C、C2C,可以说均属于增值业务;B2B情况虽有些不同,但一般来讲也应算作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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