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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容错的11种情形

党政干部容错的11种情形



党政干部容错的11种情形

  “三项机制”分别为《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以下是关于党政干部容错的11种情形,欢迎大家阅读!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是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是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是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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