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场部岗位设置
为推进x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岗位管理,规范人员聘用制度,维护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了《x单位岗位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中心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心的事业发展。
二、设岗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x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x任组长x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人事改革工作的领导,负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事项和问题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负责有关文件的办理和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岗位设置
根据《关于下达x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文件规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如下:
(一)管理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X个,其中中心主任X名,为五级管理岗位;中心副主任X名,为六级管理岗位;各部部长1名,为七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x个,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20%、中级40%、初级40%。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7%:32%:41%;中心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个,其中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各X个;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7%:32%:41%;中心设置中级专业技术岗位11个,其中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50%:50%,中心设置初级专业技术岗位11个,其中十一级岗位6个,十二级岗位5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X个,其中: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
五、岗位竞聘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中心各部室都属于试行岗位聘用制范围,全中心职工均是岗位竞聘的对象。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步骤
1.制定《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
2.制定《x单位岗位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公布相应岗位、级别、数量、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聘用条件、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4.竞聘人员申请竞聘相应的岗位。
5.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6.对通过审查的竞聘人员进行测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拟聘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7.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8.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签订聘用合同,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中心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聘用到退休,具体岗位通过竞聘确定。
2.刚分配到中心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期满后可签订3年合同。
3.与新进中心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招聘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4.聘用合同由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威胁、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五)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受聘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规定和在中心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2.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承认其连续工龄。
6.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
(六)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有明显且确凿证据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中心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外兼职且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中心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中心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由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中心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中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受聘人员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保密期未满,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如受聘人员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以及特殊专业技术、科研任务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如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7.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4、5款规定范围内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心。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8.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另一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9.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中心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第(六)条第2款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由中心出资培训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
根据聘用合同,按照《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x单位岗位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再受聘其适合岗位。
(八)聘用合同的鉴证、争议仲裁
1.聘用合同签订后,中心在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证。
2.聘用合同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高职低聘人员
高职低聘人员,按省有关规定,在首次聘用中,高职低聘人员可暂保留原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领取。第一个聘期结束后,享受新竞聘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
八、未聘人员安置
未聘人员,符合x号文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中心研究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省编委办、省人事厅核定的编制、职数、比例等规定。
2.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透明度。
3.纪检及工会有权对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进行全程监督。
4.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中心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十、本方案由x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x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位概述
职位名称
公关科主任
职位编号
所属部门
市场部
职位级别
中层
直接上级市场部主任
定员人数1人
直接下级
二、职位职责
1.职责摘要
在市场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大客户公关、销售工作。
2.职责说明(逐项说明工作任务)
(1)根据市场营销战略规划,提出公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医院与各企、事业单位市场关系的建立、维护。
(3)负责开展医院针对各企、事业单位的`市场销售工作。
(4)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5)针对大客户分析客户特点,归纳总结并进行分类。
(6)负责大客户(重点企、事业单位)跟踪,基本信息及市场销售档案的建立、维护。
(7)负责大客户的投诉事宜。
(8)负责建立同行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协同合作伙伴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保护自己的市场。
(9)对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将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呈报市场部主任。
(10)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三、工作设备
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印机
四、任职资格
1、年龄
30岁以上
2、专业要求
市场营销/医疗专业
3、性别
不限
4、身体状况
健康
5、技能要素等级要求(价值观,知识,技巧)
技能
技能要素
要素最高分
职位要求分
技能要素要求描述
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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