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司机绩效考核方案通用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进行细致的方案准备工作,方案的内容多是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带“文件头”形式下发。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叉车司机绩效考核方案通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叉车的使用效率,更好地配合生产,促进叉车司机对叉车维护、保养的责任心,保证叉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人身安全,特此制定叉车和叉车司机的管理考核办法。
一、叉车使用规则
1、原则上本公司的叉车只服务于车间产品入库、酒精的装卸和储运的发货工作,不得外出作业,如特殊情况要出厂区的必须向特种设备管理员请示并经部门经理同意方可驶出,并要严格做好出入时间的记录。
2、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并且取得叉车操作证的人员方可驾驶叉车,不准将叉车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3、不准穿拖鞋驾驶车俩,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行车时不准打手机、吃东西,与他人闲谈或有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4、起步前观察四周确保安全后先鸣笛后缓慢起步。
5、行车中车辆不得突然紧急制动,不得做之字形行使,不准超过限速规定行使。
6、行使时货叉底端距地面高度应保持在200~300毫米,门架须后倾。
7、转弯时必须提前减低车速并且鸣笛,确保安全时方可通过。
8、载物高度影响前行视线时,应低速行驶。
9、停车时将换挡杆推向空挡,将钥匙转到关闭位置,切断电源拉紧手刹。
二、叉车装卸规则
1、叉载物品时,应按货物大小调整两货叉间距,两叉负荷应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2、在物品装卸时,必须把档位放到空档位置,并拉上手刹或踩刹方可作业。
3、货叉在接近或离开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货盘)和叉头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员。
4、货叉升降时,起重架应与地面垂直,不得把起重架前倾。
5、载物时货叉的起升、下降和门架的前、后倾操作应缓速平稳。
6、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使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和起平衡作用。
7、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
8、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9、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
10、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11、不准站在叉车叉住的木托板上装卸产品。
12、叉车在作业过程中叉有物品时,司机不可擅自离开现场。
13、叉车中途停止使用时,应将货叉水平置于地面上,并拉上手刹防止叉车滑动。
三、叉车的保养
1、日常维护由叉车司机来完成(班前、中、后检查)。
2、清洁车容车貌,叉车上不得摆放杂物。
3、检查升降缸上两边起升链条张力是否一致,锁紧螺母有无松动。
4、检查蓄电池液面是否在适中位置,不足时要及时补给但不能多加(液面高出上端极板2-3厘米)。
5、叉车的门架及其他连接部位的紧固件有无松动。
6、检查叉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
7、确保叉车的各转动部位有充足的润滑。
8、年度保养
(1)请厂家或专业维修公司对叉车进行针对性保养,更换部分必要的零件。
(2)调试叉车的必要技术参数。
四、叉车钥匙的管理
1、叉车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叉车操作证的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当班叉车司机下班时必须把钥匙统一放在工具柜里,严禁桂在电门锁上。
3、严禁任何人擅自把叉车钥匙交给无关工作人员使用,否则,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五、叉车蓄电池的管理
1、蓄电池表面时刻都要保持清洁干燥。
2、充电前要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是否足够,接线是否紧固,并打开气盖后方可进行充电。
3、充电时不要加电瓶液体。
4、充电时蓄电池上面不要搁置金属工具。
5、充电完毕后如果直接拔下充电源插头会产生电火花,正确的操作方法是应先关充电器电源后才拔下插头。
六、更换电瓶组的操作规定
1、因电瓶组是较重的物品故更换时为了安全起见须两个人协作完成。
2、起吊前要检查电瓶组和叉车是否还有螺丝相连接和起吊钢丝绳是否平衡扣紧电瓶组、在确认没有螺丝相连接和起吊钢丝绳平衡扣紧电瓶组时方可起吊。
3、起吊时要慢升慢降免得钢丝绳脱叉摔坏电瓶和伤到人员。
4、起吊过程中在作业区域2米内严禁站人。
5、吊装完毕要检查电瓶组和叉车的紧固螺丝是否拧紧,如螺丝已紧固,方可插上电源使用叉车。
七、叉车司机的管理
1、叉车司机平时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叉车司机服从上级的工作按排,并做好交接班的记录。
3、叉车司机要做好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叉车司机月内如出现二次违规操作或投诉的要停工学习一天,季度内出现5次违规操作或投诉和人身安全事故的调离叉车岗位并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理。
八、叉车司机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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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管理办法
1、以上各项目未明确的其他不符合条款,按《20xx年度生产车间一线岗位作业目标及考核办法》执行。
2、岗位个人每月考核得分与岗位绩效目标工资200元挂钩考核发放。
3、未按上、下班规定要求执行,30分钟内为迟到、早退,30分钟至4小时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
4、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原20xx年相关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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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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