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
(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休息和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工作日内,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周休息是指两个相邻工作周之间,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第五条 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按照公司作息时间安排。周休息日时间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七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三章 年休假
第八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0个工作日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60个工作日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80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每年1月底前将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提交公司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若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备案,可以跨次年1季度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
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四条 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公司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五条 反探亲制度
(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其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其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其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备案,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亲)或员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标准不超过硬席卧铺费,D、G二等座位;
(二)乘坐轮船的,标准不超过三等舱;
(三)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车、租车和出租车;
(四)除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外,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员工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五)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回国探亲乘坐飞机的,按经济舱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探亲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天。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二)连续乘坐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停车住宿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三)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按实际等待恢复的天数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婚丧假
第二十条 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员工所在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公司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第六章 产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三条 已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30天产假。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男员工配偶生育的,由男员工本人提出,给予男员工护理假20天。
第二十四条 员工所在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七条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章 病 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提供二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公司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按复查医院出具的意见给假或者不给假,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十三条 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五条 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章 公假和事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
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单位批准员工事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十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分公室办公室)备案后休假。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因特殊情况员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假,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先行休假,但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休假期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期满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应事前由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核定剩余假期;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病假证明材料等)由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公司领导正职休假,党政正职相互审签,报集团公司对口正职领导审批。
(二)公司领导副职休假,交公司对口正职领导审批。休假结束后,应向公司对口正职领导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副三总师、本部部门及分公司正副职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对口正职领导审批。休假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公司本部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七天的,由对口正职领导审批。
(五)分公司一般员工(含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分公司经理审批;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七天的,由总经理审批。
员工休假,均应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
第四十二条 员工加班调休,比照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字。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故请假,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切实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公司提倡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和公司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公司办公室(分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员工休假销假台账》,做好员工休息休假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扩大休息休假范围和延长假期。公司(部门)领导违反规定批假的,按《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的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除年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包含周休息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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