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制度(精华)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员工薪酬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总则
(一)通过有效的薪酬管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稳定员工队伍。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所有岗位的薪资结构合理化、规范化,激励员工成长,提高后勤服务集团管理水平。
(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岗位的员工试用期、岗位工资、晋升、调动和工资核算等相关程序,使薪酬体系的各环节有章可循。
二、制定依据
(一)依据集团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定位的需要;
(二)依据同行业、同地区、同等职位的薪酬福利水平;
(三)依据员工付出劳动量的大小;
(四)依据职务的高低;
(五)依据技术与训练水平的高低;
(六)依据工作的复杂程度;
(七)依据年龄与工龄;
(八)依据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供求状况。
三、权责
(一)各部门经理有对本部门员工录用、薪资调整的建议和决策权。
(二)人力资源部按此制度执行各岗位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岗位工资、薪资调整、工资核算等工作的建议权限和审核权限。
(三)人力资源部依此制度对特别调薪案例的申请、审批、上报。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会和集团发展需要,及时对此制度进行修订。
四、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一)薪资结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其它;
(二)基本工资部分,依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而定。
(三)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核算不同人员的月绩效工资。
(四)补贴部分,有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等。
(五)其它部分,主要包含全勤奖、扣款、奖惩等不属基本工资、提成和补贴部分的内容。
(六)特薪人员的年薪部分,结合集团的经营业绩和其工作业绩给予发放。
(七)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1、对于工作未满半年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2、对于年度工作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警告处分且全集团通报批评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3、对于年度工作受到一次(含一次)以上记过处分且全集团通报批评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4、对于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5、对于年度累计请假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6、对于年度考核平均成绩低于七十分(含七十分)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五、试用期工资
(一)外聘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1—2个月。应届生或其它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根据实际工作业绩确定)。
(二)普通员工试用期工资一般不低于贵州省人社厅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转正定级
(一)一般员工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15日前填写《员工转正申请》报直接主管部门审批,其主管部门根据其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确定其是否应转正,如转正于当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予以审批,于当月25日前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所有员工的转正工作,都必须依以上流程和要求上报人力资源部。
七、薪假的相关规定
(一)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六种假别。
(二)八种假别中,有薪假为:工伤假、婚假、丧假、共三种假别。
(三)法定节假日包括:春节(7天)、清明(1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端午(1天)、元旦(1天)。
(四)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者,基本工资按2倍执行。
(五)事假,每月不能超过4天;病假,一次请假不能超过30天,如确实是病情需要,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六)请假手续严格依《考勤管理办法》中的权限报批,在假期未批准却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八、考勤管理办法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各部门考勤由各部门工资核算员监督执行,各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员工考勤统计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
3、员工请事假、病假、休息和离岗前必须填写“工作交接单”,离岗人员与继任人员做好工作交接,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4、员工外出前必须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未填写者按旷工处理。
5、人力资源部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6、对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经教育不改者,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处理。
7、如各部门考勤统计严重失实,被查实后,考勤员、部门负责人将负连带责任,与当事人受到同等处罚。
九、薪资核算及支付
(一)各部门工资管理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工资发放明细表报人力资源部。
(二)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将工资核算情况报总经理签批,签批完报学校财务部,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以上工资核算时间,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三)从薪酬中直接扣除的款项: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与集团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5、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十、附则
(一)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后勤服务集团人力资源部。
(二)本制度由后勤服务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经集团领导批准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随时修订补充。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所有与本制度相冲突或违背本制度之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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