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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管理办法(荐)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荐)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休管理,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内容,包括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的有关流程及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第三条 退休是指员工到达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制度是企业安置老弱病残员工的基本方法,是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制定合理的退休制度,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从而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员工退休管理,坚持以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员工退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单位员工退休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手续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核、退休人员政策落实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政工部(工会)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退休员工慰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退休年龄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员工退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以下称“特殊工种”),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

  第十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对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四章 退休有关流程

  第十二条 员工达退休年龄前 12 个月,由综合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员审核本人档案,在政策允许及能力所及条件下,应补齐与退休审批相关的各项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员工达退休年龄前 3 个月,综合管理部应正式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员工退休当月,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退休审批、养老金领取、基本医疗待遇享受、发放退休证等有关退休手续。综合管理部凭退休待遇核准表或退休证等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项目结转及领取手续,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金蝶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同时,员工本人应当在退休当月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章 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发至退休当月,员工退休后,企业和个人不再缴存社会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从退休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基本医疗待遇。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

  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办理,按照员工养老保险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计算,并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医疗保险费报销执行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

  第十九条 员工退休后,企业和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结清并销户。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向已经领取年金待遇的退休职工发放其他养老性质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按在职人员标准,每年为退休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遇到生活困难时,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向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额度需报送综合管理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退休后,其在职期间担任、兼任的职务均不再保留,本公司原则上不再返聘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 员工退休后,其人事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员工退休前所在党支部,也可根据退休员工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组织关系转入本人所在社区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所在党支部负责及时向退休人员传达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帮助退休人员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的重点工作,做好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落实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研究制定退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办法和意见时,应事先听取退休人员的意见,办法出台后要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退休人员可应邀参加公司各种庆典活动,推选代表列席员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提前一年对公司员工进行摸底调查,做好员工退休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有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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