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的明确对于企业规范用工、避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管住、用不好、保护不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群众自治权功能,唤起群众内生动力,努力做到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活,设置公益性岗位确保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资源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转。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村组人口超过20xx人按4人设定,不足200人按3人设定。对现有的村保洁员有机衔接,保持一致,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重点确保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分散的自然村。地处边远、人口定居集中的自然村必须积极主动非政府动员村民分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育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转管护的关键力量,同时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系列全面覆盖。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遴选对象,优先考量本村贫困户贫困户中零迁移劳动力家庭中存有劳动能力者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严禁优亲厚友。每户只好1人选任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级审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乡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去化解。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由村上负责发放。
第九条存有以下情形的应选择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回出来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中止劳动力市场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职位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明确提出补足方案,按程序委任。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各乡镇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劳动力再就业工作的实行意见》(杭政〔xxx6〕2号)文件精神,大力研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保证公益性岗位的身心健康发展,推动劳动力困难人员再就业,制订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就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清扫、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就是指保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就是指是困难老人、特定贡献老人和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更多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x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抵达法定卸任(或办理按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萨兰勒班县)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导致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劳动力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力的劳动力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定非正规非政府劳动力协议,协议一年一签下。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久严禁少于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确保管理站按规定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查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相关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力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确保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相关手续并在杭州劳动力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劳动力状况输出“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力”、在其《援助证》的“劳动力情况”栏搞好记述,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确保管理站和市劳动力服务机构分散看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核制度。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至建议的,中止其非正规非政府劳动力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提出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强化推动劳动力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xx6〕143号、杭财社〔xxx6〕633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对市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当及时划拨妥当。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必须强化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鼓励工作,保证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妥当,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化解劳动力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促进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作征用劳动力困难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雇用人员的招考和日常管理,规范社区基本建设外用工管理,理清用人关系,确保基本建设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确保,根据《x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实行意见。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1、社区保安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清扫指保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3、社区保绿指维护社区绿化岗位。
4、助老助残就是指是社区困难老人、特定贡献老人和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更多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的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求
1、抱持有效期《x市劳动力援助证》,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达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持有效期《x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分配
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定岗定人”的原则,岗位人数按目前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门岗设置、楼道数、停车位、自行车库等实际情况从严控制,详见《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核定分配表》(附件1)。
1、岗位核定原则
(1)保安岗位按照门岗数、辖区实有人口数、停车位数、自行车库数进行配置:门岗人员按24小时门岗人数配置4人、12-16小时门岗配备按照2个门岗配置5人的原则核定;
巡逻人员人数按照社区实有人口每1000人配置1人核定;x中队人员由社区保安抽调组成,每社区分配2至3个名额(社区人口5000人以下2人,5000人以上3人);小区内汽车停车收费、自行车库管理纳入保安岗位职责,其中汽车停车收费人员按照每100个停车位配置1人核定,小区自行车库管理人员按每库配置1人核定。
(2)清扫岗位按每40个楼道布局1人。
(3)保绿岗位每社区配置1至2人。
(4)助老助残岗位每社区布局1至2人。
(5)考虑到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休假,按照上述原则核定后每24人增配1人。
2、岗位申报程序
各社区在“三不突破”即总量不突破,分类岗位量不突破,经费支出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申报新增公益性岗位。
(1)因人员卸任自然补员或追加岗位的需提早一个月申报计划,投档“x街道追加公益性岗位及临时雇用人员审批表”(见到附件2),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招考。
(2)保安岗位先由综治科(x巡防大队)负责审核,报街道综治分管领导审批;保洁、保绿、助老助残岗位由劳动保障站会同城管科负责审核,报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审批。录用手续统一由劳动保障站办理。
(3)目前推行清扫市场化运作的社区一律不再立案追加清扫、保绿岗位。原列入清扫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其30%的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分担,其它费用由社区与用工单位自行协商。
(4)目前小区自行车库实行外包的一律不再受理新增保安(管理自行车库)岗位。
二、社区临时雇用人员管理
(一)原则
各社区原则上严禁随意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须要,在社区经费容许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展开服劳役。
(二)申报程序
社区服劳役临时工作人员时需推行按程序制,事先须投档“x街道追加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雇用人员审批表”(见到附件2),经民政科、经管科审查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街道民政科负责管理将社区服劳役临时人员情况及时提供更多街道经管科财务,做为人员费用支出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街道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干海和同志任组长,x任副组长,x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民政科,由x兼任办公室主任,谈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
(二)明确责任
1、民政科职责:要严把社区临时聘用人员的进口关,畅通出口。劳动保障站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定期对社区公益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综治科(x警备大队)职责:考虑到保安工作的特殊性,街道委托x警备大队负责管理社区保安的日常管理。必须在强化业务指导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对人员出入的审查及调配。对外统一官方招录保安时需提早一个月向劳动确保东站报招录计划,经审查同意后非政府实行;在保安岗位核定总量计划外招录时,需经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非政府实行。
3、城管科职责:要加强对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社区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编制各社区保洁、保绿岗位所需计划数。
4、经管科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及临时雇用人员经费支出的监督指导,创建人员调配导致的经费差额划拨制。经费划拨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份展开,由各社区书面汇总本年度社区人员调配情况呈报街道经管科,经财务审查后展开经费划拨,并将划拨情况及时意见反馈各社区。
5、各社区职责: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总量,重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范管理,避免混岗现象发生,同时必须设置专门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栏,并将姓名、照片、岗位名称上墙公布。
(三)严格管理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全街道统筹调配。保安岗位人员由综治科和x巡防大队负责调配;其它岗位人员由劳动保障站负责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反馈社区。力争至20xx年底,全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逐步做到“定岗、定人”,公益性岗位超员的社区调整到核定分配数。各社区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对未履行程序擅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人员而造成事实用工关系的或弄虚作假、虚报社区公益性岗位套取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将追究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涉及经济问题的,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负责管理实行上级、本级下发的评估工作任务,应用领域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
(2)负责开展其他岗位转来的纳税评估工作;
(3)负责管理生产要素参数调查和收集,负责管理纳税人生产要素指标测算及应用领域,负责管理利用用电信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4)负责预警评估个案信息采集,提高审核分析的准确性;
(5)负责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的具体实施;
(6)负责管理评估税款的催收入库,及时将税款入库信息传达办税服务岗位,确保税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7)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方式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纳税评估案例;
(8)负责管理根据测评处理结果,严格执行、辅导纳税人账务调整,稳固评估成果,强化时程管理;
(9)负责通过评估发现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或漏洞,提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
通过评估及时为稽查提供案源,做好与征收、稽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反馈;
(10)负责管理对纳税人各类资格判定业务的调查核实;
(11)负责注销登记核准的调查核实,负责对停业登记的调查;
(12)负责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调查核实;
(13)负责管理对纳税人提出申请流转税税收、退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事项的调查核实;
(14)负责管理增值税发票最低开票限额及增量业务的调查核实;
(15)负责管理增值税减免凭证的交叉稽查的调查核实以及意见反馈打印;
(16)负责管理纳税人出口货物脱(宽免)税视同自产产品的调查核实;
(17)负责管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调查核实;
(18)负责发票购票特批及发票、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被盗的调查核实;
(19)负责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0)负责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核、备案的调查核实,负责管理总分机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等特定事项的调查核实;
(21)负责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的调查核实;
(22)负责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方式鉴别的调查核实;
(23)负责管理企业出现分拆、统合情形的调查核实;
(24)负责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调查核实;
(25)负责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
(26)负责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调查核实;
(27)负责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利息的调查核实;
(28)负责委托代征的调查核实;
(29)负责管理税收挽回损失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负责管理提出申请纳税借款的调查核实;
(30)负责管理关闭、空壳企业逃税证实、中止和死去逃税金核销的核实呈报工作;
(31)负责个体双定户纳税人的典型调查工作,参与个体定额集体评议,负责个体定额核定文书送达,负责对个体定额核定工作的评估审核;
(32)负责管理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33)负责管理本岗位调查核实报告的出示以及有关税务文书的送抵;
(34)负责管理本岗位税收征管资料的搜集、整理、传达;
(35)主办领导信访部门的其他工作。
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促进乡村贫困劳动力增收,减轻乡村贫困劳动力收入受疫情的影响。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21〕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事务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原则
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
二、农村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岗位用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乡村贫困劳动力(优先用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70岁及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村委会及时提出补充人员,按程序聘任。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岗位设置可根据各村中心工作适时调整。
四、岗位管理
(一)乡镇。
1、指导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合理开发。
2、负责上岗人员确认、监督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3、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益岗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管理人员,对农村公益岗位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定考核的方式,明确上岗人员类别、岗位种类、岗位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4、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二)村。
1、抓好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2、落实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人员脱岗、离岗和不按时上岗问题。
3、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台账,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资金发放清。
4、将上岗人员考勤情况、劳务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三)退出。对于不能再胜任农村公益岗位或辞职的人员,由村出具劳务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户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
五、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农民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各村农村公益岗位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强对公益岗位监督检查,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垒大户”,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7.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地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匹配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指导市(州)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规模,强化对市(州)、县(市、区)岗位的监测、调度,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相关岗位指标,在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的原则,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明确设置因素,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 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自行开发的岗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开展需求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第十九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已录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后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二十一条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州)、县(市、区)保障岗位。对市(州)、县(市、区)全额保障的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各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岗位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或委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到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级抓总、市州协调、县区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系统的统筹管理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尤其是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七条与安置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级可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继续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化疗和屈病假3天以上(含3天),须要出具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订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屈病假。恳请病假一年内告假时间不少于3个月,若存有特定情况的,告假时间无法少于半年;在病假期间的确无法秉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归还劳务派出非政府。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职责告假相关手续并存有医院确诊证明书的,每歇息一天甩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核程序:公岗人员恳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下书面告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订意见,随其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置:旷工一天,甩一天工资,总计旷工14天,按辞退处置。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展开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无此Chinian签定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签下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力人员,凡是已连续15日或年总计30日不上岗工作,婉拒上岗精心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注重提出申请中止雇用合约,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推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行具体内容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下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存有专人负责管理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述。
五、具体要求
社区必须非政府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告,并严格执行本通告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规范与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xx〕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地贫困人员就业需求和村集体经济资产收益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二)坚持精准帮扶原则。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评选的边缘户和家庭困难的低保户。一个户至多聘用一人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员不得参与公益性岗位竞聘。
(三)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督查、乡统一管理、村用、村监督”的形式,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二、实施对象
为建档立卡系统内有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的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边缘户和家庭困难的低保户。重点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聘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行政村根据各自用人需求和资金状况,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各乡镇(办事处)批准后,按照发布公告—申报—审核—评定—公示—聘用—备案的程序实施。
(二)选聘程序
1.公告。行政村在符合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及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村委会经过民主评议,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评定。乡镇政府对行政村审核上报的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拟聘人员。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聘用。按照“县督查、乡管、村用、村监督”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行政村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备案。聘用人员花名册及聘用协议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备案。
7.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四、薪酬待遇及发放
岗位工资待遇实行差异化分配。原则上按岗位性质及劳动力情况发放岗位工资。有劳动能力,工作量大的,每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弱劳动力,工作量较小的`,每月工资不低于200元。岗位工资来源于县财政投入的村集体经济收入。
岗位工资原则上由乡镇或者行政村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卡通。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由行政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批复同意后,村两委组织村监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参与发放,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签字,并留有影像资料存档。
五、考核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签订聘用协议。行政村要与聘用人员签订《村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要为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可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收入承担。
(三)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行政村向乡镇(办事处)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协议,并停发岗位补贴。
(四)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刑事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凡有人员退出时,行政村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乡镇政府,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行政村汇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主要做好公益性岗位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是扶贫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并负责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对选聘过程中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记实留存。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有关选聘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核实、查处。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乡镇(办事处)要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无劳动能力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严禁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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