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1.目的
统一住宿标准,控制管理成本,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XX公司总部、办事处和各基地,由公司统一租赁、建造的房屋。
3.房屋租赁流程
3.1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7天填写《租房申请表》(附后),提交行政综合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租房或换房理由
(2)拟入住时间
(3)拟租房地点或区域(要求至少填写两个)
(4)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3.2《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行政综合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方案。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3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如:人员数量、居住标准、房屋价格等,一律退回申请。
3.4行政综合部根据通过审批的《租房申请表》和最终的租赁方案跟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装部或区域负责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完毕之后应于一星期之内将所有手续提交给行政综合部备案。
3.5所租房屋在使用之前,由行政综合部与部门或区域负责人共同清点房屋家电、家具等一切交付使用的物品,并填写《租赁房屋交接清单》,双方确认签字。此清单将作为此后办理退房的依据,一式两联,一联交予部门或区域负责人,一联由行政综合部存档。如遇各部门或区域负责人调动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负责人按照此条程序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3.6因业务扩张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现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也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7未按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房屋租赁手续的,公司行政综合部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各部门或区域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4.住房标准
4.1各基地:部门副经理级(含副经理)以上1人一间;主管级别2人一间;科员及以下职员4人一间;生产工人由所在部门会同行政综合部视生产工人宿舍情况指定床位;特殊安排由公司领导审批。
4.2各驻外办事处:办事处经理或负责人,住宿标准为1人一间,主任为2人一间,业务员为4人一间。
4.3分、子公司:按当地具体情况由当地公司行政综合部或行政主管制订相关标准经领导审批后报总部行政综合部备案。
5.房屋设施及费用管理5.1房屋设施由所住部门或区域所有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员工必须爱护和维护所租房屋内的所有公共财物,水、电等设施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5.2房间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疏于管理或损坏丢失者,责任人需负责维修或按原价赔偿,若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此费用由所住人员共同承担。
5.3入住期间,如有硬件设施(如暖气)损坏的情况,需及时与房东协调解决,并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行政综合部报告,否则视为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
5.2所租房屋每月水、电费公司承担一半,另一半由住宿人员分摊。除此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
5.3员工所住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或变更。
5.4员工在住宿期内,应禁止发生危机个人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
5.5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
5.6住宿员工在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和公司行政综合部:
5.6.1房屋建筑或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时
5.6.2发生火灾或失盗事件时
5.6.3出现其他事项需上报时
5.7员工入住宿舍或所租房屋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和调配,为加强公司管理,只限员工本人居住。
5.8所租房屋或宿舍不得存放或使用危险及违禁物品,住宿员工有义务保持宿舍的安宁和安全,同时注意人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5.9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部门或区域负责人有权取消其住宿权利并上报至行政综合部:
5.9.1不服从部门或区域负责人监督、指挥者
5.9.2在宿舍赌博、斗殴及酗酒者
5.9.3蓄意破坏所租房屋公共物品及设施者
5.9.4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9.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5.9.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5.9.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5.9.8有偷窃行为者
5.9.9有其他扰乱宿舍秩序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6.附则
6.1员工租住公司提供的房屋由行政综合部管理,每月向财务部报送住房人员名单及费用明细,各办事处负责人每月应按时缴纳水电费,并与每月一至七号将正规原始发票报销单报行政综合部,经行政综合部审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送达票据的,当月费用由住宿人员自行承担。
6.2本办法由行政综合部制定,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执行。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7.附件
7.1租房申请表
7.2房屋租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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