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矿长岗位岗位职责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岗位职责的地方越来越多,任何岗位职责都是一个责任、权力与义务的综合体,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尽多大的义务,任何割裂开来的做法都会发生问题。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制定岗位职责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矿长岗位岗位职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回采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调查隐患事故源头,负责组织回采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
四、每月组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五、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各种问题,协调解决单位之间的问题。
六、负责回采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要了如指掌,合理开采,杜绝无效进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八、发生事故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报告矿长及有关部门。事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九、主管调度室管理工作。
十、负责采煤专业、信息调度两个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开掘副矿长岗位职责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开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调查隐患事故源头,负责组织开掘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
四、每月组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五、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各种问题,协调解决单位之间的问题。
六、负责开掘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要了如指掌,合理开采,杜绝无效进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八、发生事故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报告矿长及有关部门。事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九、负责开掘专业、信息调度两个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负责安全技术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及落实。
二、掌握和了解与本矿井田范围相邻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防止发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三、负责组织编写矿井安全发展规划、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负责编制组织审批矿井各项工程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等。
五、负责全矿安全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六、定期召开安全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措施及防护水技术管理,主管探水队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月度作业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做好矿井通风管理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全矿日常通风管理各项工作。
2、对全矿通风安全一切日常工作负主要责任。
3、配合总工程师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总体规划,根据井下实际制定各工作面配风计划。
4、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班前安全和通风知识学习,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通风检查。
5、负责审核、检查各区队作业规程中有关通风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掌握矿井通风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如巷道的风阻、风量分配、气候条件、瓦斯涌出等情况。
7、严把通风设施质量关,加强通风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通风管理制度。
8、对破坏通风设施的现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标准
1、具有煤炭院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煤矿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工作标准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抓好安全工作,安排和处理好分管全矿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上级部门下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条例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3、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布署,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负责做出安全工作安排和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4、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存在的隐患、事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5、负责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组织对全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
7、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8、协助矿长对安全技措工程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雨季“三防”安全工作;
9、审核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参加生产建设计划的审定;
10、掌握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类事故的规律和预防情况,负责对全矿井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矿井隐患治理工程进度和治理资金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监察人员,了解、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各类安全工程、安全设施的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12、负责抓好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全矿机电设备完好负责。
二、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统一指挥调动,合理安排设备的检查、检修、小修、中修、大修并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三、抓好机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负责检查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对因设备长期失修,有重大隐患或因防护装置不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负责。
六、每月组织对本矿机电设备进行三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记录,并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七、负责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
八、对临时进行的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九、主管机电科、运输区、安装队的管理工作好安全工作。
十、负责机电专业、运输专业两个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十一、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1、在矿长的领导下,主管全矿的后勤工作,直接对矿长负责,具体分管办公室、环保科、保卫科及贺昌矿的对外协调工作。
2、负责贺昌矿后勤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并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实施。
3、负责组织召开后勤保障会议,监督落实会议安排的事项,提高为一线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4、定期对分管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帮助解决。
5、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6、协调好地方关系,维护企业利益,及时向矿长请示汇报。
7、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事情。
8、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矿井管理条例》中得规定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监督《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
7、负责主持和领导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1、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2、深入现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和制止“三违”负责。
3、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4、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目标。
5、协助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组织分管范围内职工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组织编制近期及长远“防治水”安全规划。
4、组织并参加“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单位“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布置“防治水”安全工作,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奖罚办法、施工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防治水”中的经验教训,探索“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与“防治水”重大安全决策,审查“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10、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审查“防治水”安全奖励方案,审批“防治水”安全奖励基金。
11、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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