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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绩效考核细则

财政绩效考核细则



财政绩效考核细则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财政绩效考核细则,欢迎阅读参考!

  财政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估考核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队伍管理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工作实绩,量化目标责任,细化考核内容,严格记分标准,做到目标引导,奖优罚劣,优胜劣汰。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共分学习教育、作风纪律、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四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四条 考核项目

  (一)学习教育(基本分20分)

  1.政治业务学习。凡是应当参加上级、本局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个人一次扣2分。

  2.各项活动。凡是应当参加上级、本局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个人一次扣2分。

  3.教育培训。凡是应当参加上级、本局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个人一次扣2分。

  (二)作风纪律(基本分40分)

  1. 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蛮横、刁难的,个人一次扣5分。

  2.无故不做早操、迟到早退、串岗、或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视听、炒股的,个人一次扣3分。

  3.因科室之间协调配合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延误工作开展的,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一次各扣3分。

  4.在维稳安全值班工作期间,值班人员未按时到岗或值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的.,个人一次扣6分。

  5.科室负责人对下属请示汇报或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科室负责人一次扣3分。

  6.科室人员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结果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7.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地区或自治区绩效办通报的,个人扣8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局绩效办通报的,个人一次扣3分,三次被通报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8.严格执行局内请销假制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旷工的,个人一次扣2分,连续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9.在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问题上不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10. 被投诉,经调查有事实根据的,个人一次扣5分。

  (三)工作实绩(基本分40分)

  1.承办地委、行署、财政厅下达目标任务或交办的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5分;被通报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局党组、局务会议决议的事项,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3分。

  3.对预算指标的制定,不能客观公正,人为增加和减少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或拨人情款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3分。

  4.没有在局要求时间内完成对预算单位决算批复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3分。

  5.对专项资金,科室没有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县(市)或地直各部门的(特殊情况除外)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3分。

  6.对项目资金的申报不积极主动,影响资金争取的,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一次各扣3分。

  7.越权或违反程序审批资金的,个人一次扣5分。

  8.对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责任人一次扣5分。

  9.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责任人一次扣5分。

  10.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上瞒下的,责任人一次扣5分。

  11.不按时反馈要求财政局反馈意见的事项,或反馈意见的事项需调查核实一时不能反馈的,既不向局领导说明情况,又未及时反馈的,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一次扣5分。

  12.未按《地区财政局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上报信息的,每少报一条科室负责人扣2分。

  (四)廉洁自律

  1.违反财经纪律,如吃拿卡要、用权谋私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2. 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3.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到上级或局内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局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科室要在每季末汇总本科室自查自评和工作人员得分排序情况报绩效办备案,绩效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全体人员量化考评结果和科室排序,年终进行全面考评、排序,兑现奖惩。

  第六条 考评程序

  (一)科室自评:被考评科室对照《地区财政局绩效管理考评表》的内容,结合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局绩效办。

  (二)绩效办评分:绩效办组织召开绩效考评会,由绩效办对各科室进行打分。

  (三)绩效办初核:绩效办依据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考核依据,核定各科室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并进行汇总,提交局绩效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评结果:由局绩效领导小组研究并决定绩效考评最终结果。

  第七条 考绩计算

  (一)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学习教育、作风纪律、廉洁自律、工作实绩四部分基本分的基础上减分,减分不保底,最后计算出每个人员的总分。

  (二)各科室总分按年末本科室人员所得总分相加后除以科室人数的分数计算。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实际考核分数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类考核等级。

  (二)考评人员按照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秀、良好、合格的比例分别为15% :80% :5%,等级系数分别为1.2、1.0、0.8。考评科室按照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秀比例为20%。

  (三)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的降为合格;取消年度考评资格的不参与考核评选。

  (四)“优秀”等级的科室和人员,分别授予“地区财政局绩效工作优秀科室”和“地区财政局绩效工作优秀个人”称号。

  (五)个人奖金=年终绩效奖金平均基数*考核等级系数。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科室负责人”是指各科室中第一责任人,其它中层干部一律纳入工作人员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核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局绩效办及时核实。

  第十一条 考核人员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个人打击报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本办法进行扣分外,还将视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考评中为合格及以下的科室,由分管局领导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加强效能建设谈话,并按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连续3年较差的,由局主要领导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向局党组作书面检查,视情对科室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 局领导考评由地区领导班子考核小组负责,不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有关补充规定为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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