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岗位职责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岗位职责的明确对于企业规范用工、避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制定岗位职责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熟悉本人负责的所有工地的施工情况,并作详细确实的记录。
二、认真做好施工日志,保持与客户的联系,热情征求客户意见,协助施工队与客户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监督施工队遵守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监督施工队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通知通告等。
五、指导施工队正确使用工具,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施工。
六、监督施工队合理合法的工作,严禁作出有损公司或客户的事。
七、做好各种施工材料的验收工,对不合格材料不予验收。确保施工队施工制造产品质里符合公司各项工程质里标准。
八、负责做好施工队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各项验收工作。
九、真诚热心地接待客户,对客户提出关于施工情况的投诉,尽快予以解决。
十、交工前严格把握工艺质里关,在验收工地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标准认真地逐页进行验收。
1、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图纸,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划和材料等,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
2、贯彻实施公司质量方针与目标,负责对所承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把好工程质量关。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项目的检验,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对工程项目质量与进度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主持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和整改,并督促工作人员做好质量问题记录。
4、负责施工材料的合理使用,采取措施,降低施工成本,杜绝浪费。
5、负责开展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不断改正工艺,搞好技术创新。
6、负责对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检查与执行,促进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7、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有关规定和制度,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8、监理做到每个工地工程款应及时到位,没到位停下其施工,查明原因经公司同意方可施工,完工后及时结算,做好工人结算单,上交工程部审批,及时与工人结算。
1、负责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各项监督工作;
2、负责对开工工地的放线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完成面线达到订制品测量和下单工作;
3、负责监督跟进施材料下单,产品下单时间、数量,及时控制和纠偏,问题严重及时反馈;
4、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工艺标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具体执行情况;
5、负责在建工地过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工作;
6、负责督促工地工程款回收情况;
7、按照总进度计划表,检查实际施工进度并反馈给质量主管;
1、确定项目部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节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改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监管现场的工地形象,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准时完工;
2、做好工程各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处理施工中客户与项目经理及工人之间发生的矛盾;重大事件及时报总监;
4、服从并执行工程部的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
5、对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违纪现象,不能处理的须及时向工程部经理反应,并提出解决意见;
6、每天对所分管监理的每个工地做好监理记录,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7、每次去工地写监管日志,并拍回现场施工照片回来后传工程文员;
8、每次去工地现场如客户不在用短信或电话联系客户沟通工程情况,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
9、每天总结工作向工程经理汇报监理情况,并计划第二天的工作目标;
10、对项目经理的工程审批需确认工程进度和整改项目及时完成方可签字审批;
11、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施工管理的各项办法及奖罚条例,对施工现场出现违纪事件处罚。
1、在项目经理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记录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6、负责园林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核实现场签证工作量;
7、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情况;
8、协助施工现场资料整理,协助资料员保管和收集集团所需的相关资料;
9、组织图纸会审、材料认价审核提报,负责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10、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1、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需调整人员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收集,汇集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根据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查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目的施工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包括施工节点计划、材料进场计划、节点验收计划等;
2、负责各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各在建工地的开工放样、节点验收及竣工验收;
3、负责各在在建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各项目现场文明施工规范执行;
4、负责协调现场,设计师,项目经理、公司之间关系及待处理与解答施工中出现问题并及时与公司反馈,并按计划如期开业;
5、负责保证门店装修的正常进行,项目质保期内一切事物;
6、负责全公司及各门店日常硬件的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向总监报告;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3、负责验收检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处理发现质量问题;参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情况;负责进行本专业的工程计量;
6、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培训、考核,定期向总监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根据项目部要求做好知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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