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员工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殡仪馆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1、热心为群众服务,精心管理骨灰,无差错。
2、安放骨灰按规定实行收费,对过期不办理续存手续者不再履行保管义务。存放期限超过六个月,本馆按无主盒安排深葬。
3、丧户不得私自变换骨灰盒安放架位,欲调位须经领导批准重办手续。
4、骨灰迁出必须缴回安放证,办理注销安放证、卡等手续。
5、骨灰实行安放双卡管理制度,确保证、盒、架位一致。
6、寄存室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架内禁放实物真品,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7、尊重故人,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爱护室内设施,损坏按价赔偿。
8、妥善保管好骨灰安放证,无证谢绝探视。如遗失应凭持证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补证,凡补证者一律重新安排架位。
9、骨灰盒实行全封闭管理,丧户不得把骨灰盒搬出安放间搞祭祀活动,如强行搬出,视为弃存。
一、全馆干职工必须在馆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悼念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悼念活动期间,各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办私事和无故离岗。
四、馆内一切业务收费由财务室统一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五、干职工轮休由各部门负责人酌情固定安排,如需变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带班领导批准。
六、全馆干职工应该认真遵守上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做成群闲聊、在室外闲坐等影响单位形象的事。
七、全馆干职工应发扬爱劳动的美德,经常开展义务劳动,积极主动地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共财物。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馆干职工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时刻保持警惕,防火、防盗、防投毒。
九、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定期召开生活交流会,全面提高干职工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十、设立奖惩机制,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蒙自市殡葬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蒙部队等,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殡葬工作实施目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民政、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卫生、环保、林业、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体和广电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全市殡葬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化和土葬管理
第七条 我市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市住建局规划的区域为标准)为强制火化区。规划区以外的文澜镇、新安所镇、雨过铺镇、草坝镇所辖范围均为火化区。其他乡镇逐步推行火化。
第八条 凡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公民和在市辖区域内死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遗体(除国家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骨灰应放于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树葬等新式葬法。树葬区划定在公墓管理区域内。禁止将火化区遗体运到非火化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九条 火化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在市以上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现役军人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墓穴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一条 死者的遗体应在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车运送至目的地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机动车及其他有利条件。禁止为遗体土葬提供丧葬服务。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10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经市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尊重,但应在指定的地点实行土葬(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死亡的出殡时间必须在上午 6 点以前和晚上10点以后);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骨灰、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墓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在以上禁止区域建造的坟墓,应在接到民政部门发出通告后 2 个月内迁移至指定墓地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禁止为活人立碑建墓。
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十九条 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办理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和沿街吹拉弹跳、燃放鞭炮、抬送铜钱、金山银山、纸人纸马及抛撒纸钱、冥币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出售棺木、墓碑等丧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部分乡镇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强制火化区将遗体土葬或遗体在10日内未火化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可以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在强制火化地区将骨灰装入棺木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移入骨灰公墓进行管理,逾期不移入的可以强行移入,迁移、丧葬费由丧属或责任人承担,并对丧属或责任人处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强行拆除。对沿街游丧,招摇过市,妨碍公共秩序,制造事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火化区内生产、制造、销售棺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拒绝、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机构服务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之后,拒不实行火化的(含火化后又将骨灰装棺土葬)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定期补助费。
为加强馆内保卫工作,根据市政府、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1、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各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确保安全。
2、严格出入管理制度。人员下班后,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馆内,如有急事或需加班应向保卫人员说明情况,值班人员应进行登记。
3、坚持值班制度。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馆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作为值班领导,并负责领导、检查值班工作。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如遇有出差等其它事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由值班人员所在科室进行调整,不得空岗。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来文来电要认真登记,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如发生重大问题或有紧急事项,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迅速报告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
5、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重点防火部位车库、档案室、微机室、科室要严格落实防火措施,有关人员要熟悉使用消防器材的性能,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全体人员都要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自觉遵守安全保卫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与危害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各科室要指派一名安全员,做到人走门锁,室空灯关。
7、办公室为安全保卫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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