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9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工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9篇),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xx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xx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xx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制定本小区各项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水箱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制度、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二)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三)水箱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四)水箱每年按规定进行清洗,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五)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六)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七)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水池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九)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二、水箱管理制度
(一)水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二)水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箱每年由专业清洗公司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箱阀门。
(五)水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厕所或堆放垃圾堆。
三、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各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四、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小区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和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部门和单位要不定期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三)各类检查应有记录。
(四)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七)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体检合格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各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请专业清洗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年一次,并接受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备由专人管理。
(二)二次供水的相关场地必须干净整洁。
(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和化验。
(四)非供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二次加压设备保护区。
(五)水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六)蓄水池入口要加盖,通风口、溢留口要设置防护网,蓄水池要设置水位报警装置,入口房间要安装门,钥匙专人保管。
(七)定期对蓄水池入口、通风口、溢留口、水位控制浮球、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水泵房进行巡检,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二次加压生活用水的安全。
(九)管理人员在清理泵房卫生时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保洁用品。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各、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内容,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加强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紧急情况下的抢救、协调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刘锦铭(副校长)
副组长:刘应思、袁晓斌、郑卓明
成员:魏春忠、陈丽娜、卢根香、王林军、陈森标、鲁仕涛、郑仕栋、王吉洲、张尧光、张星雄
二、安全防范责任制
领导小组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我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安全措施
1、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2、加压泵站、储水池等要加强巡视,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对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气孔、检查井、溢流管进行加盖、加锁;
4、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5、如停水时间过长可临时接自然压力或通过上级部门协调,消防车运送清洁水,以保证生活用水;
6、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对加压泵站、储水池坚持每周检查一次;
7、加压泵站、储水池3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物;
8、每天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设备管理
1、加强巡回、预防偷盗、破坏,常备主要设备配件,确保加压泵站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要着防护服、鞋、手套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3、加压泵站配备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全员安全培训
1、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抢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教育或事故抢险培训;
3、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堵漏操作、水质处理、电气抢修处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防汛措施等;
4、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抢险程序以及工作岗位的危险源;
5、科学配置防护用品,并要定期检查、配齐各类作业工具。
(四)管理人员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专职管理人员由王林军、郑仕栋负责;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中心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3、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4、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5、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6、水电中心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7、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五)水质检测
1、每学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
2、上级有关部门来抽样品检验时,要积极配合;
3、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4、发现水质有问题,要把污染水从蓄水池(箱)排出,并反复清洗直至通过水质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在用合格水反复冲洗供水管道,至用户中断取水样品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5、对以上发生的情况,认真翔实记录,并保护好重要证据,以供日后司法机关采信。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根据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区和生活区。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应定期聘请专业公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内干净无污染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防疫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进行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做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后勤部门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后勤部门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后勤部门必须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关于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饮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专项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五、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地下储水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六、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在地下储水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楼顶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处有消毒设施,储水箱、池应加盖上锁。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八、每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九、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担清洗消毒的单位索取清洗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和消毒药物的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十、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十一、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一、目的
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
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内容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2、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提供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
①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况,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
②按实际情况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政府补水关闭,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间储水准备工作。
③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况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
①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
②配制一定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
③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
①关闭出水阀,关闭进水阀,投入一定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
②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闭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
③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4、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内容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内容。
5、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二次供水企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亚市水务局(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和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人是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政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四)生活饮用水与其他用水的储水设备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且分布合理,无死水区。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
(七)储水设备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应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八)在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不得存在污染源;
(九)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二次供水储水设备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水质检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共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并选择不影响居民或单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时段进行。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后,应当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支付。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应当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应当及时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卫生应急预案。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十四条供水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所用材料应当保证无毒无害,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四)各类贮水设施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四)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制定二次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四条二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备井取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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