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局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作用,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按照“从严控制、先批后用、择优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招聘制度。局对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进行限控,在摸清用工数量的情况下,按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用工数量。目前用工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应建立考核淘汰机制,逐步使用工数量达到核定标准,在未达到核定数量前用工只减不增。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主要专业技术岗位及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用工岗位应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用工单位管理责任制。各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考勤、考核、奖惩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聘劳务派遣用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相应岗位辅助工作;
2、男性年龄18至35周岁,女性年龄18至30周岁,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
4、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其他规定需求的条件。
第七条 招聘劳务派遣用工的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招聘劳务派遣用工,应根据岗位需求事先向局组织人事处申报审核,报经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招聘。招聘工作在局组织人事处指导下由用工单位具体实施。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同等条件下根据岗位要求优先选用学历层次较高者。招聘须经过公布简章、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聘用等程序。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与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岗位要求、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合同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九条 局系统劳务派遣用工明确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单位,新招聘人员统一与局确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岗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逐步过渡分期到位。局系统内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劳务派遣公司,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有计划地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窗口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必须进行文明用语、服务礼仪和服务技能等必要的窗口服务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及时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劳务派遣用工政治素质和适岗能力。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公司应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档案管理,个人培训、考核、奖励及合同资料应及时归档。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及时转入、转出,劳务派遣用工参加所在用工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以“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为原则,用工单位应依法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科学建立劳务派遣用工考核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工作绩效、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制度,应征求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本单位所有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四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类考核应建立相应台账,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实施,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兑现劳务派遣用工待遇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合同期满综合考核合格的,如岗位需要,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或者合同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对劳务派遣用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比表彰,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对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踏实、表现特别优秀的,鼓励支持其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发放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岗位与绩效挂钩。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组成。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业资格等,参照我市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价位同类岗位工资标准,制定劳务派遣用工基本工资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不定期进行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基本工资标准由局组织人事处制定并发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及其分配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要充分体现不同岗位、业绩之间的收入差距,并建立绩效考核台账,按月计发薪酬。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应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用工在岗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福利待遇;请病、事假的按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用工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中根据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装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局组织人事处应建立局系统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凡被局系统辞退、违纪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用工,一律不得再聘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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