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通用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一、 目的
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确保与食品有直接接触的人员不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健康管理
1.员工卫生知识培训与体检
1.1公司每年统一组织一次体检,凡有可能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在职人员(包括生产部、品管部、研发部、销售部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1.2.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有可能与食品直接的工作,如原从事与食品直接接触工作的,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时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2.工作过程中出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3.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3.1有可能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健康证》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4.费用报销
4.1.凡在体检当月工作未满一年者,当期体检费用需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满一年后,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
4.2.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
公司全面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坚持职业健康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坚持不懈地改善施工作业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积极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1、 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依法做好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公司高度重视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健康监护、场所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落实责任,加强防治、认真检查,规范防治、加强监管,搞好诊治"的要求,抓紧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的落实。注重职业健康制度建设。
2、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工作。 重视和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工作,坚持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评价工作。加大了对职业病危害场所的治理力度和个人防护工作。
3、 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各媒体、刊物,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突出了的宣传主题。在企业员工中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抓紧了以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内容,以企业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业务骨干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职业病防治业务技能。
4、 重视加强基础工作。 注重企业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其业务管理及资质认证工作。配备了人员,改善了部分设备,企业的健康监护、监测的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有了提高。重视建立完善企业职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为重点,努力做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范围
适应于xx乳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二、目的
明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
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生产部等 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生产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 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 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食品生产、化验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加强对员工进行日常卫生管理,使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做到:
(1)加强工服和工鞋卫生管理。工服和工鞋严格按照清理程序和清洗方法进行,工服一天换洗一次,工鞋每周进行两次换洗。清洗工每次清洗工服时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工服收发记录和消毒灭菌记录。
(2)员工工前、便后要严格用酒精和流水洗手消毒。
(3)员工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和图指甲油,不得在生产区吸烟。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职业健康档案,其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健康知识的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6.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8.按照国务院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邀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防护措施。
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2.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3.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让所有现场操作人员了解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危害及检测结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5.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一、目的
加强对员工健康、个人卫生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
二、范围
参与产品生产、配送人员及其他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人员。
三、员工健康管理
1、公司综合部须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每年组织进行1次健康教育培训。
2、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培训,要特别强调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与传染病患者(如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尤其是他们尚无症状时,更应注意向主管人员汇报),培训结果记录存档。
四、员工个人卫生控制
1、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新进厂员工要集中进行系统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和考核效果要记录。
2、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员工上班时,统一着长裤,禁止穿九分裤、七分裤、五分裤等;禁止穿拖鞋、凉鞋等露脚趾类的鞋;禁止涂口红、化妆、喷香水、涂指甲油、佩戴任何饰品、手表等。
4、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嬉戏、跑步或追逐打闹。
5、员工进入车间时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在预进间内换工作鞋、换工作服、戴工作帽,工作衣、帽应穿戴整齐,头发不得露在衣帽外面。
6、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场所前、上卫生间后或手部受污染时,须即刻洗手消毒。
6.1洗手消毒程序:
A:清水冲洗→洗手液搓洗→清水冲洗→消毒液浸泡20秒→清水冲洗→烘干 B:清水冲洗→洗手液搓洗→清水冲洗→烘干→75%酒精喷洒搓洗消毒
注:穿短袖工作服要洗至肘部
6.2员工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在生产过程中的有以下情况时,必须对手进行清洁消毒: a:去洗手间后;
b;处理废物后;
c:离开工作区域或进行与生产无关的工作后,重返岗位前;
d:接触产品前;
e:接触到身体其它未清洁部分或不洁净物品后;
f:开工前进入车间及连续工作2小时;
g: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员工必须在每1小时内进行洗手、消毒。
7、进入车间前,鞋靴底部要在鞋消毒垫浸泡消毒后,方可进入车间。
8、主管、领班在生产前应检查员工卫生状况:衣帽、口罩、工鞋是否按规范佩戴、穿着,头发是否外露等;手部卫生是否达标,指甲不得超过0.5mm长;是否有人带伤上岗;是否有人患病上岗等。
9、生产过程中接触成品的操作必须戴上一次性手套,手套要完整、无破损、不透水,当手被污染后必须按上述洗手消毒程序重新洗手消毒。在工作过程,包装人员必须每2小时用75%酒精对手进行消毒;成品再加工人员因工艺操作原因,要接触裸露成品的,必须每1小时用75%酒精对手进行消毒一次
10、生产期间不允许接听电话(主管、领班除外),如有特殊需要,需请示上级领导后,到生产区域外接听,接听后需先洗手消毒才可再进行生产加工。
11、工作人员的个人衣物及物品要放置更衣室,不得带入加工间;也不得穿戴工作服到加工区域外的地方,并在工作期间工作服的口袋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12、员工上卫生间时,必须在更衣室更换工作服、帽、工作鞋等,不得将工作服、帽、工作鞋穿进卫生间。上完卫生间后须将双手清洗和消毒。
13、非生产人员(即检验、管理人员等)及一切外来人员进入车间等同生产人员要求。
五、员工健康要求
1、员工应参加每年一度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严禁未体检先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一经发现立即劝退或辞退。
2、员工患呼吸道疾病(如感冒、咳嗽等),轻微者可戴口罩操作,但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病情严重者,主管或领班安排其休息,痊愈后方可返岗。
3、员工手部有伤口时,伤口轻微者,包扎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可安排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若伤口较深,主管或领班安排其休息,痊愈后方可返岗。
一、目的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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