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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企业薪酬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共享经济,分享发展成果,规范公司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共赢、风险共担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重效率;

  (二)建立增长机制;

  (三)员工工资水平与公司效益相对应;

  (四)实行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五)符合法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所属公司员工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经营企业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样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薪酬体系建立及核定由总经理组织公司副总经理及综合部、监审部、法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审核确定。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人均薪酬水平与全县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薪酬水平大体相当。

  第六条 公司薪酬总体水平要控制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同类同级同岗人员的1.8倍以内。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三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司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类核算体系。由县人民政府任免或提名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公司员工实行月薪制工资,按本制度核定发放。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九条 公司岗位按管理岗、技术岗、工勤岗三大类设置。其中:

  管理岗为:综合部、企划部、融资部、法务部、资产部、监审部;

  技术岗为:工程部、财务部;

  工勤岗为:驾驶员、清洁员、食堂等后勤人员。

  第十条 基本薪酬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学历(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福利与津贴工资及其他工资。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根据全县薪酬水平和物价指数,基础工资按每月1500元执行。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坚持以岗定薪、岗随薪变原则。根据岗位性质、贡献大小、综合技能、辛苦程度和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再按公司管理、技术岗位设初、中、高三级岗位实行分级管理,以初级岗为零,其他每上一岗位每月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 职务工资。实行职务等级制。具体分为子(分)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部分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总经理递升,每提升一级,由基础工资上增加0.5的系数。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员工自被公司聘用起,按虚年的次年的元月份起按月计发工龄工资。前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20元,五年至十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十年至十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50元,十五年后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按照梯级累加原则增加工龄工资。

  第十五条 学历工资。管理类工作人员参照学历工资。以本科为起算点,本科以下不予参评。以100为初始工资,每晋升一级,系数提高1,自取得学位后次月开始起算。

  第十六条 职称工资。技术岗、工勤岗人员参照职称工资。分为低、中、高三类,初级为100元/月,每提高一级,级别工资提高200元/月,从取得相关职称后次月起算。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公司设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两部分。法定福利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其他福利按照公司工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所有公司员工全部按照《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试用期薪酬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试用期薪酬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核发。公司聘任的其他晋升职位的管理人员薪酬,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享受新拟任的岗位待遇,但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不合格的只发升职后薪酬的50%。

  第二十条 公司新员工设置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一律执行2000元/月,含“五险一金”。员工在考察期间和延长考察期间的薪酬标准不变。经考核合格的,从考察期满的次月起,按本薪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绩效薪酬是指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考核后,依据员工个人月度绩效分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乘以标准月薪制人员的绩效工资总数所得的.薪酬数。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任用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由县人民政府考核,公司聘任的其他公司人员按本制度发放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为浮动工资,浮动额度为基础工资的30%。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的公司员工(不含晋升员工)试用期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等管理层对员工进行按月考核确定,并按下列分数与系数对应兑现绩效薪酬。

  第七章 奖 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年度综合奖、突出贡献奖和其他奖。

  第二十七条 年终综合奖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承担的工作量、平时的工作态度、公司效益等因素,并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合并考虑和分配年终奖金,原则上人均年终奖金额度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年终综合奖奖金。

  第二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是在国家、省、市、县获得表彰奖励的员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年终综合奖评定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一次分配,把总额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员工个人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二次分配,把本部门奖金分配给员工。

  第三十条 年终综合奖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薪酬调整

  第三十一条 薪酬调整要依据公司的总体效益和经营发展、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员工个人绩效等情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调整员工薪资:

  一、调整基础工资。根据国家政策统一要求或明显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需要调整的,视公司经营状况予以适当增加。

  二、正常职务晋升薪酬调整。根据人随岗走、薪随岗变的原则,原则上调整后的次月享受职务晋升后的薪酬。

  三、因考核变动的薪酬调整,坚持岗变薪变原则,变化的次月按新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章 薪酬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薪酬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本公司的薪酬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薪酬预算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的预算计划。

  第三十四条 薪酬预算的主要依据有年度经营的业绩指标(KPI)、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职位编制,员工素质与工资水平、社保缴费基数等。

  第三十五条 薪酬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项编制汇总。

  第三十六条 薪酬预算控制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管理紧密结合。

  第九章 薪酬支付

  第三十七条 薪酬支付方式一律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在支付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周休息日以下同)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考勤扣款、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在次月发放工资前统一负责统扣统缴。

  第四十条 离职员工薪酬支付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因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的,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包括基础提成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分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在离职日一次付清。年度绩效薪酬在年终后离职的,按公司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二)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递交了书面通知,或经公司同意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满三十日可以离职的,离职员工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按日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日付清。

  以上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三)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无过失员工离职,公司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基础工资后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员工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未发薪酬。

  (四)员工离职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五)因员工过失,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十一条 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转正定级、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工作单位异动产生薪资及其支付人异动、薪级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必须凭公司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由财务部按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第四十四条 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一、工资核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二、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财务部建档保存。

  三、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四、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的前一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配套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客观评价员工工作业绩的基础上,鼓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体现以选拔、竞争、激励、淘汰为核心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以公司发展和经营状况为导向,员工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促进员工对公司发展和经营状况的关注,以提高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所有正式和非正式员工,但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单独签署了薪酬支付协议或有其他薪酬支付办法的员工;

  本地化技术服务和维护员工。

  第二章薪酬内容和结构

  第五条 公司采用结构工资薪酬体系,员工薪酬收入由五个部份组成:

  1、 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保密工资构成的员工标准工资部分;

  2、 与岗位相关的各类津贴、补贴;

  3、 工龄工资;

  4、 全勤奖及其他非定期奖金;

  5、 员工加班所得的加班工资;

  第六条 员工标准工资、工龄工资及全勤奖为按月发放的相对固定的薪酬收入,标准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技能等情况予以核定,核定后在一段定时间内保持固定不变,在每月工资中予以体现。

  1、 技能工资:即岗位技能工资,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及表现的技能水平所核定的工资。(参见 附表一)

  2、 岗位工资:按照员工所处工作岗位不同所核定的工资。(参见 附表二)

  3、 保密工资:公司员工负有保守公司一切秘密的责任,保密工资是对员工所涉及到的公司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公司的秘密信息的保密责任的报酬。保密工资采用定额形式,和员工所处岗位相对应(参见 附表二)。

  4、 工龄工资:对员工在公司持续工作给予的资历奖励。工龄工资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按30元/年标准发放,工龄津贴最高限额为300元。

  5、 全勤奖:为鼓励员工敬业精神而设立的奖励,员工在考勤月内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及其他特殊休假的,给予全勤奖50元;一年内分多次在多月休假的年休假只能享受一次全勤奖。(注:(“产前休息”、“产前体检”、“哺乳时间”按出勤处理,相关规定参见《休假管理规定》)

  6、 加班费:由于工作需要并经部门经理以上认可的员工加班费计入当月个人薪酬收入,随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条 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情况不同核定一定的津贴、补贴,各津贴补贴包括“通讯费”“交通费”“洗理费”“取暖将温费”“误餐费”。(参见 附表三)

  1、 通讯费:对员工因工作需用进行通讯联系所给与的津贴;

  2、 交通费:对员工因上下班及其他市区内公务活动所花费交通费用给与的津贴;

  3、 洗理费:对员工整理个人着装、外表所花费费用的补贴;

  4、 取暖降温费:对员工冬天取暖、夏天防暑降温所花费费用的补贴;

  5、 误餐费:对员工在工作期间未能居家及按时就餐所给与的补贴;

  第八条 公司员工除享有上述工资待遇及津贴补贴外,还享有出差补助(参见《出差制度》)、社会保险、节假日补贴等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予以支付或发放。

  第三章薪酬核定

  第九条 薪酬核定指对公司新进员工及调整变动工作岗位的员工核定标准工资、各项津贴补贴以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十条 标准工资核定

  1、 技能工资:参照“岗位技能工资序列表”,根据对员工技能的考核情况确定其序列;调整变动工作的员工以原技能工资序列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在1-2个序列上进行上下调整,原技能工资超出新工作岗位最高序列时,原则上工作变动后不确定为新岗位的最高技能序列。

  2、 岗位工资与保密工资:在确定员工岗位时即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和保密工资;新进员工以应聘岗位为参考,调整变动工作的员工以变动后岗位为准。

  第十一条 津贴补贴核定

  1、 取暖降温费、误餐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核定;

  2、 通讯费、交通费、洗理费:新进员工根据其转正后所在岗位、薪资水平进行核定;调整变动工作的员工根据其连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及薪资水平进行重新核定,原则上各类津贴补贴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3、 津贴补贴保持相对固定,除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外一般不进行额外调整;

  员工薪酬核定后三个月内为观察期,观察期内可依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情况重新核定标准

  千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薪资构成

  (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薪资支付日

  1.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薪资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初任工资

  1.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薪资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2.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职务工资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第三条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销售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薪资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第三章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执行。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第四条提薪标准

  第四章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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