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怎么绩效考核
教师绩效考核严格吗?小编来告诉你吧!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指导各学校切实做好教职工绩效工资的考核和分配工作,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山西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93号)、《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66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工作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激励作用,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促进教职工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改革创新工作中,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服务水平。
4.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量大小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5.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民主科学、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二、适用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在中小学、幼儿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教职工(含特岗教师、民办教师和幼教志愿者;符合提前离岗条件,经教育科技局批准提前离岗的教师除外)。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组。领导组具体组**员如下:
组 长: 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县委办主任
政府办主任
财政局局长
编办主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教育科技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科技局,由刘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中小学校和各下设股室都要成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单位领导以及公道正派、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威信高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须经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教育科技局备案。
上报方式为纸质文稿(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和电子文稿各一份。
四、绩效工资总额及分配
1、各校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财政补助的绩效工资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公办学校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民办学校在50%--70%之间自主确定,在编教师除外)。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职工,一般按月全额发放。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部分转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分配。
(2)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办学校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民办学校在30%--50%之间自主确定,在编教师除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分两次发放,暑假前考核发放1—8月份的绩效,寒假前考核发放9-12月份绩效和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总额。将教师考核得分和应得绩效工资造册,报县教育科技局人事股审查,再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局计财股。局计财股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时将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拨付到县教育科技局账户,局计财股按考核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下拨到各单位账户,最后由各单位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3、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原则上以课时量计算工作量,校长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低于学校同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的1/3;副校长及中层干部承担教学任务不得低于学校同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的2/3。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标准考核发放,不重复计算(班主任除外);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以工作量的方式适当补贴。
五、绩效考核内容
(一)非一线教师的考核内容:
1.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努力学**教育教学理论和学校管理理论,创新管理模式,彰显学校特色,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下大力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班子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校园和谐、安全;坚持听评课制度,学校没有乱收费、乱补课、乱发教辅资料等行为。重点考核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办学成效、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
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可从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工作量等方面进行。
(二)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与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重点考核师德、出勤、班主任工作、课时(工作量)量、超课时(工作量)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常规、教学质量)、教学成果专项奖励等。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定其它考核项目。具体要素参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晋教人〔2009〕55号)的要求由学校确定。
1、师德:考核教师遵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教人〔2006〕25号)的情况,特别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终身学**、廉洁从教等方面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把乱补课或课上不讲﹑课后有偿办班,巧立名目要求学生购买各种辅导资料,违规乱收费,增加学生负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作为对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2、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考核要把所带班级是否和谐、学生是否团结向上、是否自主参与班级管理、每一位学生是否得到发展、每位学生是否都得到关爱以及班主任是否起到表率作用、能否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等作为主要内容。并把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班主任的职责与任务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引导学生教育是否得当、班级管理是否有效、班队活动是否丰富,同时突出面向学生、关爱学困生、农村学校要做好防辍工作。
3、课时工作量:
(1)标准课时工作量:课时工作量体现了教师承担授课工作任务的多少,是发放课时津贴的主要依据,由标准课时来反映。主要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含承担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量,所任学科教学课时、作业与辅导课时等。参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09]65号)规定,根据学校教师配置情况,结合年级、学科特点,以确定合理的系数折算方法计算工作量。
(2)超课时工作量:超1课时量按1.5标准课时计算。超课时量包括早操,早晚自**,代课等其他教学工作量,突发性、临时性、节假日值班等。
4、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的管理是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教师关爱每个学生,尊重学生差异性,特别是学**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控辍保学及所带班级学生成绩的提高率等情况。
(1)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考核教师从事德育工作、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研究和专业发展等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和实践活动,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教育的情况;教学工作参照吕教字[2007]40号文件的要求重点考核备讲、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评等常规教学活动过程、课堂教学效果、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实施课程改革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教育教学理论的学**、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2)教学效果:课堂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完成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的情况,通过期中期末考试、评价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主要通过优秀率、合格率、提高率和学生综合评价来反映。
5、考勤:主要考核教师日常出勤、执行劳动纪律、参加业务学**等方面的情况。按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和工伤治疗期不按旷工、事假、病假对待。
6、教育教学成果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如果本学期没有专项奖励,所提留的专项奖金可归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六、考核办法
(一)校长、园长、**的考核办法:各学校的校长、园长、乡镇中心校的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能定量的不定性),校长自评与教育科技局考核组评议、教职工、家长、学生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由县教育科技局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二)学校副职及专任教师、其他人员的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副校级、中层干部、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由学校负责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考核组评议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学生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家长及社会的意见。在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作用。
(三)考核要求:校长、**、不兼课的其他工作人员考核按年度进行;教职工考核按学年度分两个学期进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将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教育局将按工作量、考勤、职业道德、德育工作、教学常规、专业发展、教学研究、教学效果、民主测评、班主任工作十项内容建立专任教师绩效考核信息库,按工作量、考勤、职业操守、敬业精神、服务态度、专业发展、工作效果、民主测评八项内容建立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信息库。
七、奖励绩效工资的计算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本单位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初级职称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数,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财政补贴的绩效工资部分也纳入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本单位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单位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单位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体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八、考核结果及使用
1、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15%。
2、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当年所带班级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
(4)未承担教育教学工作量的;
(5)自雇代教的;
(6)解除聘用合同的;
(7)借调到教育系统之外未履行手续或超时的(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借调手续必须由分管县长和教育局长签字);
(8)其它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教师所在学校考核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九、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教龄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寒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学校安排的值班和个别岗位的加班费后,其余部分分别纳入前半年和后半年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考核分配。
(四)各校,特别是普通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学校的特殊性,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额外增加奖励性工资额度,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离城区的远近,分为不同等级,可适当增大偏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农村学校交流到城区的不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城区教师支教、交流到农村的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六)借调到非教育系统的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编制所在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教师平均数的50%发放。本系统学校之间交流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考核结果,由编制所在学校按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若有担任班主任,可享受班主任津贴。
(七)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的分配办法执行。
(八)年内连续或累计病假不超两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超出2月的,从第三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发80%;超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发50%。所扣部分纳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年内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发50%;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所扣部分纳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当月旷工累计达2个(含)工作日,不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学期旷工连续5个(含)工作日或累计7个(含)工作日,不参与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本学年旷工连续10个(含)工作日或累计15个(含)工作日的,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十一)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师德评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二)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过考核分为三类。考核一类的校长、**按本校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发放;考核二类的校长、**按本校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倍发放;考核三类的校长、** 按本校教师的平均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缺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十三) 各学校现有民办教师和幼教志愿者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公办教师的考核办法单独进行绩效考核兑现,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单独核拨。
(十四)各学校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会议集体议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校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十、工作纪律
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各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各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长任组长,由9-11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假公济私、打击报复、弄虚作假,造成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失真失实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各学校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公平。考核量化分数要严格进行公示,公示要采取即时公示和限时公示相结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7个工作日,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教职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科技局备案。
(三)本指导意见施行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利用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及其他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背政策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挪作它用,违者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将纳入校长考核内容之中,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学校要制定工作预案,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努力提高绩效考核与分配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与分配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不按规定执行、平均分配或在发放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有些学校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未实施考核按月发放),一经查实,学校主要领导当年考核定位不合格,停止下拔或追回已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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