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被开除企业需要补偿吗
员工旷工,超过一定时限,企业有权利根据企业的人事规定作出处理,包括薪资的扣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下面和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内容!欢迎阅读!
我们厂有一名员工,02年就入厂了,在08年6月调转到另一家单位,但工作地点、内容及工资薪酬都没有变。今年6月5号,该员工说自己腿有病,口头向上级请假,然后就再也没来公司上班了,我们也一直联系不到他。7月1号,我们向他家寄出了处罚通知,一直到7月6号该员工才返回单位。
我们的员工手册里有写明,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手册当初发放到每个员工手中学习,并且他们也有签字同意。但该员工不服,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让我们有点惊讶:当初处罚员工的通知书上没有工会字样,而员工违纪应该经工会组织通过认可为方有效,让我们给员工经济补偿金1941*5*2,因为他的工资为1941,在单位工作5年。既然是员工无假条未请假在先,单位员工手册上也有条例说明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为何仲裁还要求企业给付经济补偿金呢?
单位员工手册有条例说明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员工学习过员工手册并由亲笔签名,企业以此条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把处罚通知书及解除合同书送达到本人手中。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判罚企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1941*5*2=19410元。
依据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案例中的员工手册虽然员工学习过,并且也签字同意所属内容,但因为在求职的过程中,员工往往属于从属地位的一方,会签字认同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但一旦离职后有劳动争议,员工诉讼至劳动仲裁庭,仲裁庭会考虑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走了民主程序。案例中的企业吃亏在这一点上。
职工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决时,也会考虑实际情况和审判习惯来确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在规定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才具备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判罚企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1941*5*2=19410元,仲裁的依据是以单位辞退员工没有通过工会告知而解除合同,但后调转这个企业是没有提前知会员工的。
根据劳动第八十七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其实案例中的这起劳动争议本可以避免,但是由于公司的处理方式过于强硬,才造成了案例中HR的'困惑与不解,以及一起劳动仲裁。
员工有腿病这是事实,有医院的诊断书为证也是事实,员工本人也承认他没有到单位来写过请假条,公司是按旷工3天自动离职处理吗?不妨我们来看看这样处理如何?
公司的《员工手册》上面有关于请假制度的各项规定,也有关于旷工的规定,在员工确有病,但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和诊断书的情况下,公司的制度可以规定,由其近亲家属来代办,在公司电话告知多次任然未来办理的情况下一律按事假扣取工资。事后家属及员工本人补交病假条及医院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本公司本着人性化管理决定X天按事假处理,X天按病假处理以作警示(告知员工一定要遵守公司的制度)病假期间发放员工基本工资的80%。
如若按案例中所述的情况处理,不仅生病的员工很有怨言,(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员工在家突发重病的情况,已经在医院治疗,员工是否有力气亲自前往公司来办理病假手续,并且还带有医院所有的诊断证明呢。)而且其他在职的员工对公司也会很有看法,一个为公司服务了5年的员工生病尚且如此,那么其他的员工会认为公司不为员工考虑,也不会有任何关怀。所以才导致了整件事情的发生,员工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公司不仅赔了钱,其他的员工也有很多看法,解决此事的HR也很困惑。这位生病的员工对企业还很有怨气。
在解除旷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企业本应是占据有利方面的,上述案例中的劳动争议本是可以避免的,只是因为企业没有态度过于强硬,没有按照正规途径走,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还落得员工埋怨,HR们要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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