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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就业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并安排好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的疗养。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体检周期,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级标准、接触剂量和劳动条件分级确定,其中:

  1、从事放射线作业、高温作用及接触ⅰ、ⅱ级毒物的'职工每年一次。

  2、触其它毒物的职工为1-4年一次,其中作业环境监测结果经常超过卫生标准的(连续3次以上)缩短为1-2年一次。

  3、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为1-3年一次,其中接触矽尘者为每年一次。

  4、噪声作业岗位的职工为1-4年一次,其中噪声监测结果超过卫生标准的为12年一次。

  5、接触矽尘,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和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在脱离原作业环境离退休后,仍要对其进行职业性体检。

  6、根据作业环境生产性有害因素,由工业卫生、职防部门提出,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召集工会、安全、人事、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体检项目、内容,凡地方劳动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项目,不得遗漏。

  7、有毒有害职工每年体检率不得低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人数25%,受检率不得低于90%。

  8、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合适者,要予以调换。

  9、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10、体检中发现疑难职业病例,要做到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组确诊,并填写职业病卡片,上报有关部门。

  11、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

  12、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时,必须对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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