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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七条 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

  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公务护照、文件资料等;

  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

  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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