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个税计算器2017
保险代理除了基本工资收入外,还会另外有佣金的收入,那么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代理人个税计算器2017,欢迎阅读参考!
1,根据国税局(2006年)454号文和上海市沪地税所二(2006年)7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40%展业成本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2006年6月份起执行。
2,根据上海税务局的规定:2006年7月份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按新规定执行。即7月15日发放的6月实际佣金将依照新规定执行。
附:保险代理人佣金税率计算公式
营业税=佣金收入合计*5%
营业税附加=营业税*11% (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河道管理费1% )
营业税计税起点5000元(含)以上。
个税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合计*40%
个调税计算基数A=(佣金收入合计 - 展业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业务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对其余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则计算如下:
工资部分为25000-21600=34003400-2000=1400元1400*10%-25=115元
佣金部分:营业税21600*5%=1080元城建税1080*7%=756元
教育费附加1080*3%=32.4元
地方教育附加1080*1%=10.8元
个人所得税:[(21600×(1-40%)-1080-756-32.4-10.8-2000) ×20%=1816.16元
合计应该交纳:115+1080+756+32.4+10.8+1816.16=3810.36
你能拿到:25000-3810.36=211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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