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薪酬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联重科薪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的薪酬管理,切实保障公司监事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三条 根据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指经股东单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修定公司《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由监事会提出,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调整
第七条 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薪酬如下:
(一)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股东代表监事按照其在本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或工作内容领取薪酬;
(二)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股东代表监事暂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本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或工作内容领取薪酬。
第八条 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九条 监事薪酬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监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副总裁、助理总裁、投资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及称谓由董事会根据其所负责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条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本制度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体现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目前执行的薪酬方案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
(六)体现适度的外部竞争性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结构及调整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浮动薪酬、长期激励三部分
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和责任大小确定,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月发放;
(二)浮动薪酬:依据年度浮动薪酬目标值以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的报酬部分,在年度内发放。
(三)长期激励:依据长期激励目标值以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计算,并以股权等方式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部分。
第八条公司应在全面岗位评估的基础上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体系,每个职级对应一个基本薪酬范围,而由一系列岗位职级体系确定的薪酬范围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公司董事长、总裁(CEO)根据任职人员具体能力、责任、贡献等情况在上述薪酬结构范围内与该任职人员协商确定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审议批准。
第十条公司以股权方式支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在基本薪酬及浮动薪酬总额范围内,公司可以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合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出调整建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调整的依据主要有:
(一)行业实际薪酬水平;
(二)公司发展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切实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三条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指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聘请的、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董事。
(三)非执行董事,指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董事会提交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及调整
第八条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薪酬如下:
(一)执行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中联重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二)非执行董事暂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条董事薪酬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gunzhua.com/jiuye/renliziyuan/103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