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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求职陷阱”

如何防“求职陷阱”



如何防“求职陷阱”

  如何找工作应聘,如何防范陷阱,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求职者都关心的问题。日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虽然广大求职者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迫于求职的急切心理,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往往不能正视求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陷阱,以致最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要慎重求职,
防范欺诈和陷阱。当心“三无”黑职介

  市劳动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绝大多数“黑职介”都存在无职介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上岗人员资格证明、提供假信息、乱收费等多种违法行为。这些“黑职介”提出的收取所谓“上岗费”,在300元至4000元之间不等,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市物价部门所规定的中介费用限额。并且,市物价部门关于中介费用的规定中也根本没有“上岗费”一说。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徘徊在这些“黑职介”周围的打工者,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析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心“搜刮式试用期”

  有一家饭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以及收银员。招聘时规定薄薪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都被解雇了。随后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补其缺。总之是雇了就辞,雇辞之间很难超过3个月,试用期变成了对廉价劳动力的“搜刮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用试用期来盘剥廉价劳动力的做法,近来有增多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解雇的所谓理由大多来自单方面苛刻条件,比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劳动保险、医疗保险更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又有多个文件对试用期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换句更加清楚的话来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当心口头协议兑现难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中,对“口头协议”的投诉占有很大数量,它让求职者有苦难言。在最初求职时,有些求职者认为,反正试用期不过两三个月,口头协议也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存心欺骗求职者的'老板利用三个月试用期让求职者完成任务后就借口试用期表现不好不能正式录用把求职者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由于仅仅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字作为保障,就非常容易出现纠纷。有时工资完全要靠老板的施舍,愿给多少就给多少,让求职者后悔莫及!为此,提醒劳动者,口头协议难兑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依据。大胆投诉不必有顾虑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今年来,在受理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如果泄露举报人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骗,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了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网上投诉。目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21个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开通了举报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每天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网址: (晁振源王楠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西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科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科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津南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塘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汉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武清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宝坻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宁河县劳动保障监察科静海县劳动保障监察科蓟县劳动保障监察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局天津港保税区劳人局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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