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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试用期的各种陷阱

如何防止试用期的各种陷阱



如何防止试用期的各种陷阱

  案例回放:小刘20xx年3月应聘到一家安装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3年3月20日至2003年10月20日。2003年9月19日,该安装公司向小刘通知:“因试用期不适应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限的'约定条款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该安装公司在小刘工作近6个月时才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明显不当,因此裁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相互了解、适应的时期。但个别用人单位采取只签试用期合同、续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等方式,在试用期内支付较低工资或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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