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求职陷阱”要小心
这些“求职陷阱”要小心
中国江苏网2月22日讯 开春后,泰州的招聘会一场接一场,招工和求职的需求同样旺盛。此时一些骗子往往会瞄准求职者群体,以帮忙找工作为名,通过非法中介、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进行坑蒙拐骗。如何识破这些骗子的伎俩,防微杜渐?本报特邀市人力资源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陷阱一:用空白合同签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企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不愿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当有劳动者欲签合同,老板就以辞退为要挟,不签或者故意拖欠劳动合同成为招工中的一种“陷阱”。有的单位甚至直接让求职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再去补充条款内容,劳动者往往是有苦说不出。
市人力资源维权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劳动监察支队去年针对雇佣促销员的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要求各家商场、超市的促销商必须要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促销的产品厂家通常在外地,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维权很难。”这位工作人员说,在打工时,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准,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签订合同之时,对于提成、奖金或者计件部分的劳动报酬,口头约定是不行的,要在合同里面约定清楚。劳动合同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不能盲目地只签个姓名。
陷阱二:试用期猫腻多
不久前,小刘到一家酒店当了一名前台接待员,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包吃包住,只给几百元钱。小刘每天卖力干活儿,但还是在试用期满后被告知:你不适合这份工作,结账走人吧。
类似小刘这样的遭遇,许多求职者曾有过。一些招人单位经常在“试用期”上打歪主意,多则几个月,少则一两周,一旦被这样单位招聘上,往往白辛苦。
此外,试用期还有一种常见的陷阱,单位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试用期必须要完成一定的指标,而这一指标对于聘用的新人难以逾越,劳动者就会以“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聘。或者公司要求聘用人员先交押金购买其产品,看销售业绩再选人,而实际上,产品根本无法推销出去,最后只好被辞退。
市人力资源维权服务中心提醒,国家法律规定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的,劳动者应事先熟悉,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因为这类的侵权行为比较隐蔽,求职者受骗上当后难以收集证据。”该工作人员提醒,求职者事前要对用工方的经营内容、考核模式做一个必要的了解,不能被不菲的薪水吸引就贸然作出决定。
陷阱三: “黑职介所”和诈骗
年头,人力资源市场人头攒动,街边流动的招工单位也非常多,不少黑职介就伺机而动。
外行和求职心切的人一看,空缺职位还真不少,觉得找份差不多的工作并不太难,在打工者交纳了职介费后,中介公司根本不替他们联系工作,当求职者催问时,要么说正在联系,要么胡乱给提供单位地址或电话。
此外,一些中介公司还以“工作难找,你在我这里先干,我包吃包住”等条件引诱求职者,在求职者交纳了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便开始“干耗”求职者,直到对方无法维持下去为止。
维权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网上的信息一定要多核实,无论对方索取的是押金、培训费或是中介费,切不可轻易汇款,有条件的话,应该在招工单位实地考察。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一定要谨慎,碰到那些“一间门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职介所要格外当心,慎重应聘。求职时首先要看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其介绍的用人单位和与介绍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否真实,是否有正规的公章。其次,要向中介单位索取协议和正规发票,为自己今后的维权保留证据。最好是来人力资源大厅求职,入场的用工单位证照齐全,如果被招聘,都是按劳动法的相应规定和有关程序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权益被侵犯,劳动部门能够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维权中心地点:人社局一楼,维权电话:12333,在日常工作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前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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