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过渡性养老金怎么算?
根据退休时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怎么视同缴费年限?昨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全文在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相关问题得以明确。其中,“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
广东省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具体贯彻意见,在2016年2月底前报省备案,尽早启动改革实施工作。昨日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正在按省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准备推进相关工作。
根据《通知》,“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改革时(2014年10月)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工),其改革前符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工(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至于老办法的计算标准,则与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相关。
新办法的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与职工养老保险一致)。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其中,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
改革时至落地前离职
由原单位补缴保费
2014年10月1日(改革时)至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落地)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2014年10月1日至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延迟退休人员可继续参保缴费
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按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另外,改革前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从改革时起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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