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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敌不过“已婚已育”

“一等奖学金”敌不过“已婚已育”



“一等奖学金”敌不过“已婚已育”

中工网秦皇岛6月16日电(特约记者 朱润胜 通讯员 秋雁 李蔷)马上就要离开学校了,可是河北秦皇岛的大学毕业生小杨却在求职过程中屡碰钉子,学会计专业的她发现,哪怕拿着“一等奖学金”的证书,也敌不过同业竞争者求职简历里的“已婚已育”四个字。与早些年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宣称“未婚者优先”不同,如今,“已婚已育优先”被一些企业白纸黑字写进了招聘启事中。

秦皇岛市海港区的李女士对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我一直到31岁都没怀孩子,那时候有个全球知名公司通过猎头想挖我过去,电话里聊得不错,最后她打听出我还没有孩子后,很快就结束了话题,然后就没联系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未婚或未育的女性在与其他竞争者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求职过程中的确会处于劣势。在招聘企业眼中,这一类求职者随时会面临结婚和怀孕生育的问题。“孕期不能做累活儿,不能加班,接下来又是产假、哺乳假等等,七七八八算下来,在公司做不了太多的工作,而且还可能等她什么都安顿好,就要跳槽了。总体来说,雇用她们的成本要高出不少。”一位企业老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实上,企业的担心虽说不近人情,但的确是有苦衷的。”


6月4日,记者在秦皇岛市聚贤人才市场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称,用人单位“已婚已育优先”的例子太多了。“已婚已育”的女性因为在家庭、情感、人际等各方面都趋于稳定,且在为人妻为人母后更具责任感,故在工作表现上也更让人放心,有利于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李女士说:“自从结婚当了母亲,在跳槽这件事上,就比以前慎重了很多。毕竟我要和老公担负起家庭的经济大梁,这容不得我拿自己的工作当儿戏。”


已婚未育或未婚未育的女性在求职中屡屡碰壁,这是不是一种就业歧视?《国家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秦皇岛市一家大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认为,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女性的婚姻和生育状况不应成为雇主判断应聘者胜任工作与否的评判要素,生育歧视不仅阻碍了求职者的职场道路,也限制了雇主的选择面,损害了雇主的利益,这是一种“双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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