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退休人员养老金十三连跳
从市人社局获悉,烟台市2017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这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三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之后再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将惠及我市60多万退休人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和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我省确定,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按照5.5%左右安排。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大体统一,更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效率和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比例,均按2016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调整。第二部分,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每满1年增加1.7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即: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
这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目前,我市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正稳步有序开展,增发的养老金将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 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7]3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退体、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 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盘: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7元确 定月增加额。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 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l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次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 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6年12月31目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 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 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 ,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分别补齐累计标准差额。其中,2016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 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 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 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体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 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 条丙款、国发[1 978]l 04号、鲁革发[1 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 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 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 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 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 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 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 广大退体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 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 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 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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