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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辨清陷阱免“中招”

求职辨清陷阱免“中招”



求职辨清陷阱免“中招”

  1、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来自金东区曹宅镇的小刘,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被市区某贸易公司录用为行政专员。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小刘却接到了辞退通知,说她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公司同时也以小刘并未转正为由,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都没有为小刘缴纳。但是,之后小刘从求职网站上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在却成了一些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多种,如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浙江金奥律师楼律师毛长征指出,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2、收取介绍费后借口多
杭州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陈求职心切,去年在兰溪交了100元报名费给一家中介公司,让其介绍工作。然而按照中介公司介绍信找到企业后,对方却说已经招满人了。小陈提出要中介公司退钱,却遭到了拒绝,说只能另外再介绍,小陈不得不前往工商部门投诉。
人才中介机构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捷地建立联系,但个别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绍工作之名谋取介绍费,介绍费到手后则百般推托不介绍,或介绍根本不对口的单位,甚至和个别用人单位串通虚假用工后再行辞退等手段糊弄求职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提醒,职业中介机构要有营业执照,包括民办介绍单位都要有固定的场所,其工作人员应有工作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关于收费事项、服务承诺都须上墙公开,广大求职者尽量不要到街头摊位求职,以免碰到“黑中介”。
3、高薪高福利诱人上钩
中专毕业的女孩小兰,年前在义乌找工作的过程中接到了一张招工小广告,看到待遇还不错,她立即投了简历,并且很快得到回应。谁知小兰工作一个月后,发现领到手的工资比广告上看到的少了一半,单位解释计件工资本来有淡季旺季,等经济效益好了工资自然就高了。
为了在招人上有竞争力,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虚假宣传“平均工资XXXX元以上”“免费提供食宿”“每周至少休息X天”“报销往返车票”等优厚待遇,一旦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又以“你自己表现不佳”、“以后再发”、“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诿。
毛长征律师表示,招聘广告及面试的承诺,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对相关薪资福利待遇的承诺之一,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将该承诺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求职者最好前往实地考察,才能了解企业是否正规合法,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招聘是虚敛财是实
来自衢州的肖成林是浙工大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今年即将毕业。年前他收到市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通知,兴冲冲赶到金华参加面试。该公司告知,凡是新进人员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参加培训后,肖成林却被告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掌握熟练计算机技能的肖成林,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法利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5、微博求职遭遇骗局
“具有5年销售从业经验,从事过3年行业的销售管理工作……有意者请与我联系。”曾在市区一家食品公司做销售的小陆,新年尝试用微博为自己找一份销售主管的工作。前几天,一名自称某猎头机构的'李女士打电话约他到义乌某酒店大厅面试。一开始对方简单聊了一些话题,但无一与工作或行业有关。小陆认为,对方是在从侧面了解自己,并没有起疑心。面试快结束时,小陆觉得自己很适合对方的用人要求,而对方开出的12万元年薪也让他有些飘飘然。
这时,李女士提议开一瓶红酒庆祝,小陆欣然答应。半杯酒下肚他突然有了睡意,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等醒来时女猎头已不知去向,而他的手机、钱包,还有手表都不见了。
专家提醒求职者,面试前一定要注意验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防求职陷阱。正规单位面试,一般会将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若招聘者在指定的街道或酒店接待,求职者就要特别小心。在收到招聘单位的面试邀请电话时,务必先上人才网站核实一下这个企业的资料;对方如果用手机跟你联系,必须索取对方的固定电话,面试前尽量通过对方的固定电话预约面试时间和了解企业信息,同时不要在微博上发布过多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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