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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同陷阱

小心合同陷阱



小心合同陷阱

小心合同陷阱

合同,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写进合同的内容应是相互协商的结果,应体现出双方的权利。合同,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约束的是双方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一方的行为。当一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规定,另一方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力。

在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今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

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案例:合同马虎不得在就业市场,因为不平等合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

一些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少不合法的条款,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合同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求职心切或盲目轻信设下合同陷阱,当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掉进陷阱后大呼上当时,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名字,许多人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不久前,笔者曾收到一封来信。写信的是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自述是一位掉进合同陷阱的受害者。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他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当时他满心高兴,因为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说他当时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规范,合同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他几乎是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进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谓的月工资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曾拿到过qa3000qa多元的月工资。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30平方米,挤住着8个人。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总要跟他理论。对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条件差点儿吗。”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

这种故意在合同里使用概念模糊的语言偷偷埋下炸弹的手段,侵害的是应聘者的权利。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斟字酌句进行推敲,谨防合同陷阱,更要谨防对方在合同中埋炸弹。

这种不平等合同、陷阱合同最容易出现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时候,这种时候,招聘方常常处于强势地位,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也只好委屈求全违心地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或求职心切,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

借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而招聘的费用又微乎其微,一些用人单位就无休止的“试用”或“实习”来获得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这类陷阱是最无奈的,无论试用期多长,最后人家解聘你总有理由。并且关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一般都是公司企业口头承诺,而求职心切的学生也不敢提出签合同的要求,最后的结果也可想而知。明明知道被骗了白干了,但打官司也因为没有证据赢不了。

僧多粥少的就业局面对于众多的求职者来说,求职过程一帆风顺是少之又少,大多数求职者都已经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一轮、两轮、三轮的面试中身心俱惫,不少求职者在未就业前,最希望的是能够得到企业的一个实习或者“试用”机会,就是这样,求职者也总是感到“珍贵”。

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力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另外一种就是无故延长试用期,说好的2个月,再延长2个月,可几个月的卖力表现最终换来的还是解聘。

毕业生求职时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掉入“试用陷阱”,提醒应届毕业生:要提防掉进个别企业的“试用”陷阱,主要还是要靠他们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多留心眼。

一、要对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有所了解,例如了解企业成立的时间,大致规模,以及用人制度上是否规范。

二、对企业所提供的“试用”或者“实习”机会,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究竟是实习机会还是试用机会。

三、对于某些企业的口头“试用”,尤其要当心,尽量把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写进就业协议,这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依据。

就算进入企业开始无协议试用,也要多留个心眼,观察一下企业里面的员工是否已经签约,或者打听一下“试用”自己的企业近年来是否有招收过应届毕业生,如果发现周围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时工或者有其他疑问的时候,最好及早从企业脱身,避免更长时间地陷入陷阱。切忌求职心切,一不小心,掉进“试用”陷阱被廉价利用,还错过了找工作的最佳时机。关于试用期国家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短于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短于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试用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你就要小心了。

案例:无休止的试用期

这类就业陷阱都是以榨取毕业生的钱财为目的的,而还有一类陷阱是利用试用期索取学生们的廉价劳动力,而这类企业往往还是正规的企业。小胡就遭遇了这类陷阱。

2004年毕业于国内一家名牌大学的生物技术专业的小胡,为了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他考过了英语六级和公务员资格证等多个证件,2005年1月份,小胡在网上看到了国内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正在招人,因为专业对口,就联合同班几位同学给这家公司投了简历,没想到他们很快就得到了面试邀请,小胡和其他六名同学顺利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当时公司口头告诉他们试用期为2个月。因为这个公司很大,想留在这里的小胡和其他6名同学尽管没有签任何协议还是答应先干了,盼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争取这个职位。试用期的待遇很低,跟正式员工没法比。而试用期的工作内容也和他们想象得有很大差距。小胡告诉我们,试用期让他们做些简单的重复劳动,谁做都可以的,但又是些必须得有人做的工作。当时感觉就是临时性的。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小胡非常勤奋地完成公司布置给他的工作,2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到了,该到转正的时候了。但两个月后也没人提这事,小胡去向公司领导询问,领导说对他2个月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满意,还要进行全面考察,小胡认为公司可能是真想留下他,于是很痛快得就答应了公司提出的再试用2个月的要求。很快又试用了两个多月,公司领导找到小胡,通知其因为某某其实说不上什么的理由而不能被正式录用。后来小胡得知,与其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六名同学都在被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后以各种理由被辞退,而在此期间他们与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由于在该企业的试用期过长,他们错过了其他应聘的机会,同时他们在此期间的待遇非常低,这么多的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和公正的对待,毕业生的试用期和实习真的是很无奈的。

案例:防不胜防的“试用”陷阱

在人才市场供需双方失衡的情况下,“试用期”也成为一些用工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而对求职者来说,求职的道路并不平坦,找工作过程中也是被选择的时候多。如选择的时候少,能被单位“试用”已经可以用“幸运”来形容,因此求职者都非常珍惜得来不易的试用期。而“试用期”也成为很多求职者在求职路上经常所遭遇的一道陷阱。
他们在“试用”两个月后被迫离开张玲到杭州某家广告策划公司应聘做行政助理,面试出乎意料地顺利。面试临近结束的时候,经理对她说,由于公司出于扩建中,正缺人手,让她当天再推荐几个同学过来面试。张玲回到学校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大家都觉得像是中了头彩一般幸运。毕竟试用期是正式就业的一次最佳机会。
张玲带着5个同学来到公司。经理很爽快,随意问了大家一些问题后,接着说第二天就可以上班,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800元一月,试用期结束后就签协议。经理很诚恳地对她们说:“公司在杭州刚起步,你们是招进的第一批员工,等公司稳定下来后,你们都是公司的元老了。”本来六个人都还有些顾虑,觉得工作来得太容易,听到这句话后,也都放心了。

上班头一天张玲就觉得有些异样,除了他们新来的六个人外,连经理带员工就4个人。经理解释说总公司在宁波,杭州只是子公司,刚起步,所以人不多。公司当时正接手了一个广告生意,张玲被派去负责文案策划,而不是公司一开始给她定位的“行政助理”岗位。在公司里,六个人什么活都干,跑腿,打杂,做策划,甚至去拉广告。大家想,现在公司缺人手,分工也还没那么明确。于是,尽管每天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可大家都尽心尽力地去干。

工作满一个月了,可经理一点也没有提起工资的事。张玲问起经理工资的事,经理让大家等等,两个月后一起发。大家觉得反正都干了一个月多了,干到两个月再发工资也可以接受。
两个月后,公司差不多稳定下来,经理又去人才市场上招进了一批人。这次经理很主动地把两个月的工资单给打了出来。张玲一看,她们的工资全变成了300元。张玲和她同学一起去问经理这是怎么回事,经理说她们六个人全都是以实习名义来到单位的,也没签协议,实习生本来是没工资的,但公司考虑到他们干得那么辛苦,所以才给每个人发300元的工资。
张玲她们这时才明白过来:公司根本就没有聘用她们的诚意,只是由于公司刚建立,要找几个廉价劳动力罢了。大家协议也没签,多说无用,只好愤愤不平地离开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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