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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陷阱案例:违法约定违约金

求职陷阱案例:违法约定违约金



求职陷阱案例:违法约定违约金

  【案情简介】

  小杨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会了解到一家国有企业正在招聘,且和自己的专业很对口。经过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环节,最终被该公司录用。但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杨必须至少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须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工作1年半后,小杨觉得公司待遇低、加班不给加班费、并且还经常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小杨找到新工作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领导以小杨单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否则拒绝办理档案、社保等转移手续。因为新公司入职必须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档案,小杨又着急入职,无奈之下与公司协商最终支付工资2万元违约金。小杨感觉特别委屈,工作一年半一共取得的工资收入也就2万多,这不相当于一年都白做了吗?可是这个违约金又确实是自己签的`字。但后来从律师处了解到,公司与自己约定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悔之晚矣。

  【专家支招】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了限制劳动者的人员流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劳动者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签字认可肯定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性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况有效外,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其他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即使员工签署,也不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以员工不交违约金为由不转移档案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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