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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应对应聘陷阱

大学生如何应对应聘陷阱



大学生如何应对应聘陷阱

  陷阱一:以录用为诱饵,骗取“培训费”

  案例:小吴是会计专业研究生,应聘一家公司,经口试、笔试、面试后,公司正式通知小吴已被录用,鉴于行业的特殊性,需先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正式上岗,要求小吴支付培训费1万元,服装费1000元。交费后,公司与小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约定条款中明确约定:如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所交费用公司不予退还。小吴报到后,公司一直未安排小吴培训,也未安排工作,小吴要求辞职并同时要求退还所交费用,却被公司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

  对策:以录用为诱饵,骗取“培训费”、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押金等费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约定条款,却迟迟不安排培训,也不安排工作,迫使求职者主动辞职的陷阱屡见不鲜。可是,仍有许多大学生求职心切,掉入此类陷阱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即使需要培训,培训费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招聘单位提出收取“培训费”、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押金等费用或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变相收取财物的,都是骗局。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遭遇诈骗后要向当地110报案,否则不仅本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还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当然,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后,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并收取“培训费”、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押金等费用或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变相收取财物的,都是违法的。所以,此公司去不得。法律规定允许以任何名义收培训费,所以合同里面的有关培训费不退的条款是无效的。

  陷阱二:借口试用,当免费劳动力或承诺实习良好,当廉价劳动力。

  案例1:小军被一广告公司录用,公司口头告知先试用3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小军为得到这份工作,认认真真、踏踏实实、随时加班加点地工作。3个月后,经理却说不称职,需要继续试用3个月,小军才知被骗了。

  对策: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试用期均是违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不存在签订试用期协议或仅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情形。

  试用期不是不给钱,而是给很少的钱。如1000元,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例2:小平在大四时看到一家公司招聘实习生,该公司承诺,实习期间工资1000元,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毕业后能留在公司成为正式员工。小平为得到这份工作,1年来十分努力,自愿加班加点地工作,但在快毕业时,公司却告知没有指标,无法留用。

  对策:在应聘单位时,应多了解些该单位的工作情况,若已进入公司,更应该主动主动多和同事交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

  以找工作为目的的实习,毕业生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时间、报酬等事项。尤其是实习期间的加班工资和试用期的问题。同时,对于单位承诺转正的情况应尽快联系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以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以防单位过河拆桥。

  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不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人事制度的产物,适用对象是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现在分配制度已发生变革,国家已不再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分配,见习期已失去适用的基础,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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