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押金陷阱
押金陷阱
长春市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张某从10月中旬起已投出了60多份简历,均石沉大海。
11月20日,张同学打开自己的邮箱,发现了一封来自广东省粤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信,信的大概意思是:企业看到她的个人简历之后十分满意,已决定录用她,并为她建立了个人档案,2006年毕业之后,即可到该公司上班,工资待遇每月3000元。为了避免张同学进行多项选择,公司决定先向她收取200元的抵押金,并附上了公司的账号。
“当时我真的太高兴了,就像看到了曙光,我一直就想到南方发展。看到要求交抵押金时,我确实犹豫了,但是转念又一想,不能因为200元钱而失去这么好的机会啊,所以第二天我就把钱汇过去了。当我在23日打那个公司的电话询问钱是否到账时,发现所有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占线,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联系到这家公司。”张同学说。
我国的《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等。一家正规的用人单位不会向就业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出现扣留证件等情况。
11月28日,在长春电视台工作已半年的赵莫给记者讲述了他在毕业找工作时的遭遇。赵莫回忆说:“我是一名大专生,学的是摄像,去年12月份的时候,一个电视栏目组到我们学校招聘,我当时被选中了,非常高兴,当时谈的条件是试用三个月。这期间没有工资,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工资800元加奖金。”
在那三个月中,赵莫没有一个休息日。除了正常工作之外,还要在每个周六、周日的时候和老摄像们一起去做婚礼录像,“录一个婚礼,最多给我一包烟,吃一顿婚宴。”赵莫说。虽然工作如此努力,但是三个月后,赵莫还是被“炒”了。制片人的理由是,赵莫和节目组的.另外一名实习的女生关系暧昧,而在栏目组中是不允许同事之间谈恋爱的。
后来赵莫才知道,这个栏目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招聘,都是以试用期三个月为名。三个月满后,会以各种理由将试用人员辞退,之后继续招收。这样,他们就可以免费用到劳动力。
专家表示,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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