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最易误入求职陷阱
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遭遇各种“求职陷阱”和“不平等条约”。今天,值此“3·15”之日,我们搜罗了现今职场上较为普遍的求职陷阱,帮助职场人“火眼金睛”觅得心仪岗位。
陷阱1:名为笔试实为侵权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创意领域中工作经验丰富的职场人士
近年来,在一些专业技术和创意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智力陷阱”。极少数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某公司市场经理李女士表示,她在其所在的行业领域从事市场岗位已近8年,今年,由于工作环境不如意等诸多原因,准备跳槽,到某同行业公司应聘市场总监岗位,薪酬为每月1.3万元。在招聘过程中,流程非常严格,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其内容是要求她为该公司即将推广的产品写一个详细的市场推广宣传方案,并制作成PPT。而笔试结束后,李女士则再也没有接到消息。结果该企业在后来的市场推广中却使用了李女士的方案。
专家提醒:遭遇“智力陷阱”要强调版权声明
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表示,类似遭遇“智力陷阱”,也就是劳动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窃取智力成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此外,在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进行声明,如涉及作者著作权的问题,将追究到底。
陷阱2:利用试用期招廉价劳动力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生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即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一般在入职环节中试用期陷阱比较常见,一些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被录用,对企业试用期的“超长”、“低薪”等不合法规定不惜照单全收。
专家提醒:试用期约定,不得由单位随便定
“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企业。试用期的长短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建议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冯丽娟表示,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如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下的劳动期限,属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中,很多单位会只约好试用期,未谈好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应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约定,不能只约试用期期限。
此外,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3:求职收费、押证件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中高职,外地毕业生
近年来,有些公司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此类陷阱多发生在一些中高职毕业生,以及外地毕业生群体中,这类学生常因求职地位弱势,或不了解相关法律保障以至于误入陷阱。
专家提醒: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求职者不要在应聘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劳动保障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由此看来,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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