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女大学生求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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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干活一个月工资只有160元?!分享给家人警惕这求职陷阱!
周静提供的与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称,乙方周静在文案策划工作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
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
6月29日,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
周静说,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周静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她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她说,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周静特意上网查了一下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她感觉自己上当了。“没有这么干的,我上了一个月班,至少也应该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吧?”
涉事公司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对于此事,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纪女士回应称,周静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她虽然在我们这工作,但不出活儿啊。”纪女士说,周静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周静在应聘时表示能从事多种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她发现周静并没有工作经验,“她写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别人一句句地改。”
纪女士称,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先签订《员工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绩效工资应该根据当月完成的业绩量而变动,而1750是个固定的数字。而且,根据周静提供的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可以看出,基础工资不等于绩效工资。纪女士并未对这些疑问作出回应。
目前,周静已填写申请表,申请劳动仲裁。她称,长春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已受理此事,对方称将于60天内出结果。
律师该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160元月工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娟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企业方面的说法,其实行的是绩效工资,由于员工未能按时完成工作,所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了扣罚。而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为周静提供的是基础工资,而非绩效工资,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的工资。
由此可见,企业给周静发放160.25元的工资,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合同中约定的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并非两码事。
罗娟表示,在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周静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而公司所谓的“周静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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