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别人代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并非职工本人签字,开发区某企业日前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埋单,被裁决合同无效,并按招聘简章约定的“月工资15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刘某工资。
今年6月,刘某看到某包装公司的招聘广告说月工资1500元,便前去应聘,并被录用。上班5天后,因家中有事,刘某请假三天。期间,公司
通知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刘某的同事出于好意,在未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帮其代签了劳动合同,事后也没向其讲明此事。一个月后公司发工资,刘某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800元,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答复劳动合同中约定好,试用期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500元。刘某这才知道同事代签合同一事,随后向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是不可替代的,同事代签的合同不能代表刘某的意愿,特别是不能代表刘某所认可的公司招聘简章中“月工资1500元”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属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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