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约注意事项
1、本专科
毕业生统一使用教育部印制的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不许转让、自制、复印和多头
签约。
2、毕业生只能与一个接收
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3、对于隐瞒事实,擅自解约、调换或用复印、自制协议书签约等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者,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4、我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盖章截止
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毕业生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经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由学校按协议派遣;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5、毕业生遗失协议书,须在遗失地登报申明作废,经学院核实,向就业指导中心
申请,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能领取,如发现多头签约,学校将严肃查处。请毕业生务必保管使用好协议书。
6、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按照协议书上三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个别由于特殊原因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协议的,必须在6月15日前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并持原签约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终止协议的书面意见、新用人单位的接收意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改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