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约后辞职
毕业生签约后辞职
姜某是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2005年4月,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烟台某集团公司及所在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就业协议书。同年6月,姜某被集团公司录用并派往子公司科达公司工作,姜某与科达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姜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科达公司要求下,为顺利办理离职,姜某支付了违约金2万元。事后,姜某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烟台集团公司签订的,科达公司无权收取违约金。为讨回2万元违约金,姜某将烟台某集团公司和科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通常与学校共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该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尚有学籍、为毕业后拥有工作岗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高校学生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高校学生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所以,高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律性质不同。
本案中,姜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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