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高校毕业生辞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应届高校毕业生辞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大家要提前了解清楚!
案例简介:
小李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他与一知名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小李毕业后到该公司报到,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小李工作了2个月后,发现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有很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公司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报到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因此争执起来。
本案焦点:
小李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劳动关系到底以就业协议为准还是以劳动合同为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和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已经失去了有效性,被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所代替。当前的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关于就业协议问题,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以,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有的高校设立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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