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违约,你应了解的权利
大学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以及其他的一些书面约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但是大多数毕业生对此认识比较模糊。
一般来说,协议书就是一份书面合同。但是,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并非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备注栏外,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格式化的就业协议书仅能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三项内容。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一切关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见,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就业协议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万事大吉,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如若做不到这一点,毕业生应注意报道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起见,可在签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如发生纠纷也能及时向法庭举证。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理解
此外,法律对口头协议也同样予以保护,但口头协议在纠纷出现时较难举证。我国在民事经济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且尽量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条款。
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行政色彩只是体现于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而对于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一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由约定。因此,完全可以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签约行为视为民商领域“私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旅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17条)
与平等自愿意思相反的是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但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订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的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在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签约应慎重,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出现纠纷应勇于依法解决
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当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如果毕业生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赔偿由此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设在单位工会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费。调节不成或对调解结果反悔,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在县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或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当有依法解决纠纷的勇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依法签约,防范和避免纠纷则是一个法制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