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大学毕业生“三方协议” 还要支付双倍工资
大学生毕业初入社会,往往因为涉世未深,草率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而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约定或者仅有口头约定发生纠纷。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为了增加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新法增加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规定。记者近期就遇到一例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的实例。
李某为烟台某高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于2008年5月份李某与某设计公司及毕业学校三方签订了《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其中包括这样的'内容:甲方已经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愿意到乙方工作,服从乙方工作安排;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经了解愿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丙方经审议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负责列入就业计划和派遣。之后,该设计公司就按照与李某的口头协商进行工资发放并办理了李某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等。2009年2月份,李某因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发生争议,其主张因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自其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就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而单位认为,李某在入职的过程中,单位已经与其签订了《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并为其办理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仅仅是李某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准备,应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仅有该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因此,仲裁院认为该“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支持李某关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