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违约常识
应届生违约常识
临近毕业,又是一年“违约”时。无论是毕业生、学校还是用人单位,对此都有些无法言说的难处,到底要不要违约,违约要履行何种手续,代价如何?后果怎样?双方都该三思而后行。
协议也有约束力
案例一:毕业生维宁在年初寒假期间参加招聘会,跟一家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也盖章进行鉴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也盖章同意了。但是后来维宁又参加了一家本地银行组织的面试,也通过了,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显然是后一份工作更具诱惑力。维宁决定倾向后者,而且心想反正也还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应该没什么损失。于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索要就业协议,但是中心的老师对他解释说,因为他已经和前面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就必须先承担违约责任,维宁很不理解,连合同都没有签订,何来违约之说?
分析:由于对劳动政策法规的生疏,导致了许多应届毕业生在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十分被动,最后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但有些毕业生对二者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
这个案例中,维宁就没有正确了解就业协议的约束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两者的不同表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但是,就业协议已经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
所以,违反了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就自然构成了违约,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公平的代价
案例二:Fanny原本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来发现这公司不适合自己,想提出违约。但是她还和公司内部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违约方要付违约金2000元。可是在实习期公司只发给450元的生活费,其他什么待遇也没有。而且听说学校因为名誉被损的原因还要对每个违约的学生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虽然经过咨询得知学校那边是不用承担违约金的,但还是要给违约单位赔偿金。
分析:由于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但实际操作中学生一方还是会遇到比较大的压力。
其实在整个违约事件中,遭受损失较大的仍是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往往要举办多场宣讲会,人力资源部门也要设计笔试、面试等很多环节,时间、精力及成本都花费了不少。可是,近年来屡屡出现费尽心机挑选的高材生突然变卦的情况,让单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也说,一些毕业生刚签完约不久就毁约,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他们都表示,应当用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学生违约行为。
所以违约金的支付,对最终找到满意工作的受益者———应届毕业生来说,还是应该承担也可以承担的责任。
当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费用。所以,除了正常的违约金外,毕业生如遇到此种索要其他费用的情况,应加以拒绝,并在必要时向学校或当地劳动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个人违约也会殃及他人
案例三:小贾本来是非常幸运的,入学不久就因为成绩突出而获颁某知名企业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跟该公司的高层有了些接触,从大三开始就在该公司实习,最后大四的时候经过层层筛选最终进入了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成绩优异的小贾偏偏在四月份的时候拿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英伦高校的录取通知,权衡再三,还是决定先求学充电。此举令学校和公司都十分不满,从实习期开始,该公司投注在小贾身上的.期望和精力都是相当大的,现在临近毕业他提出违约,让整个招聘计划变得十分尴尬。校方则很有预见性地想到了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不愉快。果然小贾在支付了高额的违约金后,还从辅导员处得知该公司决定明年起将这唯一的招聘名额投放在同城的另一所知名高校。如果只是学生单单支付违约金,那么校方也没有必要每年都是三令五申建议学生们尽量不要违约了。一旦学生有违约的意向,辅导员和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也往往要规劝其三思而后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违约不是毕业生一个人的事情。
分析: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会带来一些自己意料之外的影响。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可谓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轻则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重则如小贾的师弟师妹就因为他的过失,无辜地失去了进入该名企的机会。
链接:关于劳动仲裁
退一步说,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对仲裁时效的审查很严格,很多有胜诉把握的劳动纠纷诉至仲裁委后被驳回,都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法》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毕业生签约后违约的规定
1、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外地生源只能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
2、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应先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各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4、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教委审批。
5、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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